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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斐,1982年生,安徽望江人,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7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9毕业干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期间曾赴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交流研习。近年来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先后发表了《公共利益的法律类型化研究——规范目的标准的提出与展开》、《风险社会中的宏观调控及其法律规制》等论文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法理学领域。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大众传媒领域的自由合伙人(freie Mitarbeiter)提起的一些诉讼使上述争论愈演愈烈。这些原告与报社、广播电台等签订了合同,并以记者、音乐人的身份为其工作。根据成立此类雇佣关系的合同,这些人被明确定义为自雇者,是独立的合同方。当经济危机开始影响到传媒业的收入时,这些自雇者们不得不面对无法获得劳动法保护的现实,他们在劳动市场的地位极不稳定(尤其在解雇保护方面)。他们中很多人会声明他们事实上就是雇员,并请求劳动法院认定他们的身份。法院的判决显示了劳动法今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趋势,即不断扩大雇员概念的外延,将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其中,从而为其提供劳动法上的保护。联邦劳动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认为私人契约的当事人无权界定他们之间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动法是否适用,仅取决于实践中这种关系的实际内容。也就是说,不可能仅凭双方合意就能逃避劳动法的约束。这显然意味着要考量当事人关系的真正内涵。于是这里再次引出区分雇员和自雇者标准——“人身从属性”的真正含义是什么的问题。必须承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没有完全弄清楚。联邦劳动法院已经将人身从属性转化成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包括大量必须结合起来考量的要素。因此,劳动法院需要判定,在特定案件中是否有足够的要素来证明“雇员”身份。其中最重要的要素包括:(1)企业希望个人随时待命,准备接受新任务。(2)个人不能拒绝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3)某种程度上,个人已经融入到企业的组织结构中。(4)个人要求为企业执行任务的时间相当长。①而这些要素隐含的标准就是:在何种程度上此类个人能够与那些具有雇员身份的人相提并论而且不会受到质疑?这样一来,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标准就不再是人身从属性,而是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有关雇员的理解。然而,这种理解本身并没有确切定义。由于证明雇员身份的要素过于庞杂,所以新界线的划分任务事实上由法院来完成。需要重申的是,法院倾向于尽可能地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然而,雇主们以灵活性为名反对劳动法院的这种策略。于是,争论仍在继续,其最终结果无法预料。
作者简介
缩写词列表
导论
第一章 基本背景
第一节 地理
第二节 人口
第三节 政治体制
第四节 经济和劳动市场
第二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节 劳动法
第二节个别劳动法
第三节 集体劳动法
第四节 个别劳动法和集体劳动法的关系
第五节 社会保障法
……
第三章 历史背景
第四章 政府角色
第五章 劳动法渊源
第一部分 个别雇佣关系
第一章 定义与概念
第二章 个别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雇佣关系中双方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公共假日和年休假
第五章 薪酬与福利
第六章 雇员责任
第七章 个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八章 竞业限制协议、雇员发明
第九章 个别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二部分 集体劳动法
第一章 结社自由
第二章 工会和雇主协会
第三章 集体谈判
第四章 争议解决
第五章 雇员参与的制度化形式:企业组织
第六章 监事会雇员代表制
第七章 集体劳动法中法院的作用
专业术语词汇表
索引
《威科法律译丛: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涵盖了德国劳动法的所有最新发展内容,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极其庞杂的德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全书立足于德国的地理、人口和政治体制状况,追溯了不同历虫时期德国劳动法的演变与发展,阐述了德国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在立法与司法宾践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个别劳动法部分涵盖了个别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义务、劳动基准、合同终止以及个别劳动争议的解决等内容;集体劳动法部分涉及结社自由概念与历史发展、集体劳动谈判主体、集体协议内容以及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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