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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宪精义

法律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 ISBN:9787800834301
  • 作者:英戴雪,雷宾南
  • 包装:平装
  • 版次:1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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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宪精义截图

#电子书简介

基本信息

书名:英宪精义

定价:42.00元

作者:(英)戴雪,雷宾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04-01

ISBN:9787800834301

字数:

页码: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商品重量:0.558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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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英国国家制度的三个主要原则。包括:(1)国会在立法方面的高权力。他认为,英国的主权在议会。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包括和废除普通法。在他看来,英国议会在法律上是的,是法律主权的体现。(2)原则。戴西认为,任何人都不应因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罚,并主张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反对采用一种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行政法院。他还认为,根据习惯法的原则,国家与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不仅能排除专横的法令,而且能完全防止官员的任意判断,并使等。(3)正式的法律规则和非正式的传统之间的密切关系。英宪是长期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没有统一、完整的书面形式,而是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习惯、惯例构成。主要包括:、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theGreat Chastes),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Retition ofRights),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the Biu of Rights)等。第二、由议会制定的具有性质的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Act),1701年《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Settlement)等。第三、性的法院判例。如1678年确立法官特权的贺威尔案(Howll'sCose)。第四、普通法中的某些原则和规定,如关于国王特权的制度。第五、惯例。惯例虽然不能为法院适用,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王权由大臣实际行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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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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