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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教科书:刑事证据法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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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学术兴趣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司法制度和程序法理学。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独立出版学术专著十余部,代表作主要有:
《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3);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5);
《看得见的正义》(2000);
《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2008);
《程序性制裁理论》(2004,2010);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8);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8,2010);
《论法学研究方法》(2009);
《比较刑事诉讼法》(2010);
《程序正义理论》(2010);
《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2010)。
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0年获得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资格。
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安部执法监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顾问。同时还担任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等院校的兼职教授。
第一章
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法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
一、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
传统上,我国主流的诉讼法学理论将有关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的事项一律归人所谓“证据学”的研究范围,而不承认有“证据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但近年来,在西方法学理论——尤其是英美证据法理论的影响下,一些以“证据法学”命名的教科书纷纷面世,“证据学”的名称似乎开始被人遗忘。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证据立法问题,有关“证据法学”诸方面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诉讼法学领域中的显学。但是,一种以证据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在名称上所发生的这种微妙变化,难道真的意味着这门学科从理论基础、体系到具体内容都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吗?在这场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冠名革命”的背后,究竟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其实,“证据学”的称谓是与法律学者长期以来对证据制度的基本认识密不可分的。按照一般的理解,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体系;证据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亦即如何保证其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由于将诉讼活动主要视为一种以发现事实真相为目标的认识活动,因此,大多数证据学论著一度将那种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认识论作为“证据学的理论基础”。
由于将认识论奉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这种将证据资格、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判断等问题列为研究对象的“证据学”,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学学科性质。从所谓“证据学”的理论体系来看,这门学科包含着大量的逻辑、经验和认识规律的混合知识,而少有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则的分析和归纳。这使得有关证据规则的研究并没有与诉讼制度的发展发生联系,而流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分析。这种“证据学”研究带有较为明显的一般性和通用性,可以适用于诸如历史研究、科学实验、医生诊断、新闻调查等一系列的证据运用活动,却忽略了诉讼活动的特殊性。因此,以认识论的视角观察并分析诉讼的过程,将发现事实真相作为诉讼活动的最高目标,这不仅有简单化之嫌,而且会给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其实,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应当存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一是从“如何发现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有效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全面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二是站在“如何限制和规范发现事实真相的活动”的立场上,将证据规则问题纳入诉讼程序的轨道,使之成为法庭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前者仍然可以称为广义上的“证据学”,后者则应称为具有崭新功能和体系的“证据法学”。
鉴于各种诉讼活动确实存在着认识案件事实的问题,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辩护律师,都要通过收集证据来重建案件的历史原貌,因此,一种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的“证据学”无疑是有其存在空间的。当然,这种“证据学”不仅要以哲学认识论为理论基础,而且还应吸收诸多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将其理论体系奠基于心理学、逻辑学、概率统计学以及多种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成果之上。美国证据理论大师威格莫尔(John Wigmore)在20世纪初期曾出版了《在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体系专论》和《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科学基础之上的司法证明科学》等著作,倡导建立一门超越英美传统可采性规则的“司法证明科学”,在吸收司法心理学、法庭科学、逻辑学以及哲学知识的基础上,研究如何理性地“寻求案件事实真相”的问题。①可惜的是,后来法律学科的发展并没有符合威格莫尔的设想,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仍然是主要围绕着证据规则问题而展开的。
威格莫尔所提出的建立“司法证明科学”的设想之所以没有取得成功,主要原因在于这门学科与其他多门学科具有复杂的交错关系,而很难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体系。其实,要研究如何全面地收集案件证据、如何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不仅需要前面所说的逻辑学、心理学、哲学认识论、概率统计学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而且还需要物证技术、法医、司法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侦查学等方面的知识。
……
第一部分 导论
第一章 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一、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
二、刑事证据法的体系
三、刑事证据法的功能
四、两个理论问题
第二章 刑事证据法的渊源
一、刑事证据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
三、《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六、刑事证据法的渊源与证据法理论
第三章 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二、实质真实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四、证据合法原则
五、直接和言词原则
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七、中国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部分 证据
第四章 证据的概念
一、“证据事实”与“证据载体”
二、“事实说”的缺陷
三、“材料说”的确立
四、证据的定义
第五章 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一、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二、英美法中的可采性与相关性
三、大陆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四、对“可采性”与“证据能力”的比较
五、中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六、证明力
七、证据能力
第六章 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证据理论分类概述
二、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五、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第七章 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物证与书证
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三、鉴定意见
四、笔录证据
五、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第三部分 司法证明
参考文献
索引
《学术教科书:刑事证据法学》是一部以刑事证据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教科书。本书以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规则为基本线索,全面阐述了刑事证据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证据制度。本书既可以作为法学本科生、研究生的证据法学教材,也可以作为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学习和研究刑事证据问题的重要参考书。
本书分“导论”、“证据”、“司法证明”和“证据规则”四个部分,不仅全面讨论了证据的概念、理论分类、法定形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基本证据法问题,还系统总结了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新法定证据主义的立法理念、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等前沿性证据理论问题。本书遵循“从中国法制经验出发,总结中国法学理论”的学术宗旨,试图对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作出理论上的提炼,以帮助读者对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并对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未来发展作出一些理论上的预测和评论。
考虑到中国已经有了越来越复杂而专业化的刑事证据规则,而很多规则也与同样取得巨大发展的民事证据规则渐行渐远,因此,本书没有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法学》命名,而是选取了《刑事证据法学》这一标题。但愿这不仅仅意味着教科书名称的变化,而更是对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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