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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第一部分农业农村工作知识/上篇客观题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选拔招募考试综合知识客观题部分包含的内容较多,一般涉及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人文与历史知识、科技与生活知识、公文知识、国情与地理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公民道德建设等。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熟知客观题部分各学科的知识点,此外还要关注近两年我国召开的重要会议、新出台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新取得的科技成就。
01第一部分农业农村工作知识第一章农业农村基础知识
第一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二)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征用
1.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征用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有限制,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担当,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担当。这与现行法禁止或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此,从总体上来讲,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静态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归属性或依赖性。
2.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制条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依土地用途之不同及权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依法或依约定不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和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限制条件及其具体说明如下表所示:具体限制条件具体说明集体内的农业
用地转让集体内的农业用地转让只能是在农业集体内部自愿流转,并未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分配在集体内部的自愿调整,有利于农民调剂余缺。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以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地的用途。而且,受让人受让他人土地取得农业用地使用权后,其拥有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高限额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就意味着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即转包。由于多种原因,原承包户不愿继续耕种,经发包方同意,进行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除可转包之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根据相互间承包田块的地理位置、远近距离、肥沃程度等,也可进行承包田互换,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操作管理“四荒地”
使用权的转让“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滩、荒沟、荒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这就意味着对“四荒地”的开发和利用的主体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可以开发“四荒地”,其转让对象也不应受到限制宅基地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三、宅基地使用权(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宅基地的定义及类型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
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包括:
(1)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2)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条件批准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三)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限制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限制条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四)宅基地的买卖与继承
1.宅基地的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村民经审批取得了宅基地之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2.宅基地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种类具体内容经营自主权也称
上篇客观题
01第一部分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第一章农业农村基础知识
第一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第二节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三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第二章农业农村相关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方针政策
第二节法律法规
02第二部分政治知识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哲学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第二章毛泽东思想
第三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第一节邓小平理论
第二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三节科学发展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四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四章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
第一节党的十九大专题会议及文件
第二节重要会议及文件内容速递
第五章新时代党务知识
第一节新时代党的建设理论
第二节党内重要文件及法规
03第三部分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第二节法律关系
第三节法的运行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三章民法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物权
第三节合同
第四节人格权
第五节婚姻家庭
第六节继承
第七节侵权责任
第四章刑法
第一节犯罪
第二节刑罚
第五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行为
第二节行政复议
第三节公务员法
第六章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社会法
第一节劳动法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
04第四部分人文与历史知识
第一章人文知识
第一节中国传统文化
第二节中国名家名篇
第二章历史知识
第一节中国古代史
第二节中国近现代史
05第五部分科技与生活知识
第一章科技知识
第一节高新技术
第二节我国近现代科技成就
第二章生活知识
第一节物理知识
第二节化学知识
第三节生物知识
第四节医学知识
第五节安全知识
第六节其他知识
06第六部分公文知识
第一章公文基础知识
第一节公文简介
第二节公文行文规则
第三节公文格式
第二章公文处理
第一节公文拟制
第二节公文办理
第三节公文管理
第三章法定公文概述
第一节命令(令)决定决议
第二节公告通告公报
第三节通知通报
第四节报告请示批复
第五节函意见
第六节纪要议案
第四章机关事务性文书概述
第一节讲话稿倡议书
第二节计划总结
第三节简报调查报告述职报告
07第七部分国情与地理知识
第一章国情概况
第一节我国的自然环境
第二节我国的民族
第二章地理知识
第一节自然地理知识
第二节世界地理知识
08第八部分经济知识
第一章市场经济
第一节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章微观经济
第一节市场体系
第二节市场机制
第三节市场结构
第三章宏观经济
第一节宏观经济调控
第二节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第三节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09第九部分管理知识
第一章管理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管理概述
第二节管理职能
第三节决策
第二章公共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公共管理概述
第二节公共政策
第三节公共危机管理
第三章行政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政府职能
第二节行政组织
第三节行政领导
第四节行政监督
10第十部分公民道德建设
第一章公民道德概述
第二章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
下篇主观题
01第一部分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归纳概括
第一节归纳概括综述
第二节归纳概括的一般应试方法
第二章综合分析
第一节综合分析综述
第二节综合分析的一般应试方法
第三章提出对策
第一节提出对策综述
第二节提出对策的一般应试方法
第四章公文写作
第一节公文写作综述
第二节公文写作的一般应试方法
02第二部分写作题
第一章写作题综述
第二章审题和立意
第三章标题的写法
第四章开头的写法
第五章文章的布局
第六章文章的论证
第七章结尾的写法"
《中公版·202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选拔招募考试辅导教材:综合知识》在细致分析近两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考试真题的基础上,将教材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客观题包括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人文与历史知识、科技与生活知识、公文知识、国情与地理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公民道德建设;下篇主观题包括案例分析、写作等方面的相关基础知识。本书在考情综述的“内容解读”部分对各学科的考查内容、考查特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在“备考指南”部分提供了备考策略,为考生剖析考情,帮助考试提高备考效率。
因印刷批次不同,图书封面可能与实际展示有所区别,增值服务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以读者收到实物为准《中公版·202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选拔招募考试辅导教材:综合知识》是严格依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考试真题编写的,设置了上、下两篇共十二部分内容,其中上篇客观题有十部分,下篇主观题有两部分,体系科学完备。
本书在内容上,将知识概念考点化,精心筛选,去粗取精,并搭配图片和表格,帮助考生更透彻地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在形式上,文中在重要知识点下添加了下划线,还设置了“经典例题”板块,帮助考生加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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