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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人员
1.李生文,中共党员,李生文矿和李生文联办矿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李生文矿和李生文联办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无视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两个矿的长期违法越界开采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两个矿长期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24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2.王红军,又名王洪军,李生文矿承包人之一。组织人员违规使用木料建筑盲井井壁,形成重大火灾隐患;违法组织越界开采。对事故的发生、李生文矿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30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3.元玉柱,中共党员,李生文矿矿长,李生文矿承包人之一。直接组织人员违规使用木料建筑盲井井壁,形成重大火灾隐患;违法组织越界开采。对事故的发生、李生文矿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23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4.元月平,中共党员,李生文矿主井生产矿长。事故发生当天,直接安排无证电焊工陈红亮进行电焊作业,陈红亮违章操作致使盲井井壁的木支护等可燃物被引燃,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违法组织越界开采。对事故的发生、李生文矿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21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5.陈红亮,李生文矿电焊工。无电焊工证长期从事电焊工作,事故发生当天违章进行电焊作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2004年11月23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6.元玉平,中共党员,李生文矿副井生产矿长。违法组织越界开采;作为李生文矿事故发生当天的值班矿长未到岗值班。对事故的发生、李生文矿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21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另河北邢台“11.20”铁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矿李生文矿和事故波及的岭南矿、白塔二矿、李生文联办矿的张广元、程更彦、杨永发、杨庆国、段秋柱、张加乾、郝合明、杨现民、张矿军、刘进禄、彭红江、何少辉、范更虎、申亮元、杨太芳、赵江涛、郝小友和韩艳花等18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公安机关已作另案处理。
1.李生文,中共党员,李生文矿和李生文联办矿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李生文矿和李生文联办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无视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两个矿的长期违法越界开采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两个矿长期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24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2.王红军,又名王洪军,李生文矿承包人之一。组织人员违规使用木料建筑盲井井壁,形成重大火灾隐患;违法组织越界开采。对事故的发生、李生文矿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30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3.元玉柱,中共党员,李生文矿矿长,李生文矿承包人之一。直接组织人员违规使用木料建筑盲井井壁,形成重大火灾隐患;违法组织越界开采。对事故的发生、李生文矿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23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4.元月平,中共党员,李生文矿主井生产矿长。事故发生当天,直接安排无证电焊工陈红亮进行电焊作业,陈红亮违章操作致使盲井井壁的木支护等可燃物被引燃,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违法组织越界开采。对事故的发生、李生文矿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21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5.陈红亮,李生文矿电焊工。无电焊工证长期从事电焊工作,事故发生当天违章进行电焊作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2004年11月23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6.元玉平,中共党员,李生文矿副井生产矿长。违法组织越界开采;作为李生文矿事故发生当天的值班矿长未到岗值班。对事故的发生、李生文矿违法越界开采并导致事故扩大负有责任。2004年11月21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目前已被移送起诉到沙河市人民法院。
另河北邢台“11.20”铁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矿李生文矿和事故波及的岭南矿、白塔二矿、李生文联办矿的张广元、程更彦、杨永发、杨庆国、段秋柱、张加乾、郝合明、杨现民、张矿军、刘进禄、彭红江、何少辉、范更虎、申亮元、杨太芳、赵江涛、郝小友和韩艳花等18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公安机关已作另案处理。
一、 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事故
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穆棱公司百兴煤矿“2.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
山西省临汾市隰县梁家河煤矿“4.3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3)
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5.18”特大煤尘爆炸事故(25)
河南省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煤矿“10.20”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8)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51)
河北刑台“11.20”铁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63)
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11.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76)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大贤煤矿三坑“1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93)
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天池煤矿“12.1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08)
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19)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煤矿“3.1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37)
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滕达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53)
河北省承德县承德暖儿河矿业有限公司“5.1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7.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77)
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94)
河南省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15)
二、交通特大事故
重庆石柱“9.2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31)
河南省济源市小浪底水库“6.22”特别重大沉船事故(241)
山西省临猗县“9.23”特别重大沉船事故(250)
四川南充“9.27”特别重大沉船事故(258)
三、火灾爆炸特大事故
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275)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10.4”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283)
广东汕头“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91)
四、其他特大事故
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303)
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穆棱公司百兴煤矿“2.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
山西省临汾市隰县梁家河煤矿“4.3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3)
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5.18”特大煤尘爆炸事故(25)
河南省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煤矿“10.20”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8)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51)
河北刑台“11.20”铁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63)
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11.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76)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大贤煤矿三坑“1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93)
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天池煤矿“12.1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08)
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19)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煤矿“3.1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37)
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滕达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53)
河北省承德县承德暖儿河矿业有限公司“5.1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7.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77)
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94)
河南省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15)
二、交通特大事故
重庆石柱“9.2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31)
河南省济源市小浪底水库“6.22”特别重大沉船事故(241)
山西省临猗县“9.23”特别重大沉船事故(250)
四川南充“9.27”特别重大沉船事故(258)
三、火灾爆炸特大事故
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275)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10.4”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283)
广东汕头“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91)
四、其他特大事故
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303)
《特别重大事故案例汇编(2004-2005)》收录了2004年和2005年所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情况。对于这些特别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都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组,深入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并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这些特别重大事故案例,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价值,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研究分析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有效资料,为广大企业和职工提供了用鲜血和生命书写的警示教材。
http://img10.360buyimg.com/N0/22518/036ee4fc-93c8-4f33-b401-11bb376833a6.jpg;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建立政策治本、源头治本的长效机制,明确了12项治本之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减少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减少25%的目标。这两个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炭死亡率,已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公报。2006年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30次集体学习会,听取了“国外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专题报告。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学习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系统、深刻精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方针原则和对策措施,对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体制,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切实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学校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要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所有这些,都使我们倍受振奋和鼓舞。
2006年,全国各类伤亡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1.2%;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为0.558,同比下降20.3%;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为3.33,同比下降13.5%;煤矿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0.9%,死亡人数减少1192人,下降20.1%。大部分行业和领域伤亡事故下降;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有31个事故呈下降趋势,有30个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较好。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大、重特大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促进安全发展和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既符合国情,也符合安全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很好,按照国外的发展经验和安全生产的规律,这种快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但是,易发并不代表一定高发。只要全国安全生产战线的全体同志齐心协力,加强监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的英明决策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一定能够持续好转。
古人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事昭昭,足为明戒”。这本《特别重大事故案例汇编(2004-2005年)》,收录了2004年和2005年所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情况。对于这些特别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都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组,深入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并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这些特别重大事故案例,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价值,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研究分析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有效资料,为广大企业和职工提供了用鲜血和生命书写的警示教材。希望各单位和企业能够通过这些血的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确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而不断努力。
2006年,全国各类伤亡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1.2%;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为0.558,同比下降20.3%;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为3.33,同比下降13.5%;煤矿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0.9%,死亡人数减少1192人,下降20.1%。大部分行业和领域伤亡事故下降;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有31个事故呈下降趋势,有30个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较好。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大、重特大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促进安全发展和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既符合国情,也符合安全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很好,按照国外的发展经验和安全生产的规律,这种快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但是,易发并不代表一定高发。只要全国安全生产战线的全体同志齐心协力,加强监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的英明决策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一定能够持续好转。
古人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事昭昭,足为明戒”。这本《特别重大事故案例汇编(2004-2005年)》,收录了2004年和2005年所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情况。对于这些特别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都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组,深入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并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这些特别重大事故案例,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价值,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研究分析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有效资料,为广大企业和职工提供了用鲜血和生命书写的警示教材。希望各单位和企业能够通过这些血的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确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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