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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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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春华,1974年生,江苏东台人,先后就读于扬州大学历史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曾做过中学教师,现为《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记者。主要从事劳动保障法律工作。主要作品有:《工伤理论与案例研究》《211伤保险条例精解与实务》(执行主编)等,发表各类文章百余篇。刘伟,1969年知青,曾在农场、部队、省级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医疗行政管理20余年,先后在省级体改委及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在国家级刊物发表卫生经济医院管理,医疗保险论文18篇,担任课题组组长承担省科委“九五”攻关课题研究,著有《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那么,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致残等级”相比,哪一个更为合适呢?①残疾是指“身体某部分因病伤造成缺损或生理功能障碍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可见,残疾一词的核心意义指的就是劳动能力的丧失。致残等级可以就是劳动能力丧失等级,致残程度可以就是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两者的基本内涵是相同的,②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劳动能力丧失等级,指明了法律保护的法益——劳动能力,以及法律救济的内容——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补偿。无论是致残程度,还是致残等级,皆缺乏这一明确性,显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劳动能力丧失等级更具有科学性。残疾一词主要是一种习惯用法。我国古代依轻重程度将人受伤致残分为残疾、废疾和笃疾三种。残疾是指身体部分机能失去作用。废疾是指精神上机能上达到废于人事的程度,笃疾是指身体机能或精神受到重大的不治的伤害,比废疾更为严重。现在不再区分程度,而直接以残疾统称之。该词由我国古代法律传统沿袭而来,不能显示现代法律的进步成果。③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劳动能力丧失等级,简单明了地表明了相关法律制度评价的对象——劳动能力,更具准确性和明确性。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就明确使用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此,笔者主张统一使用劳动能力丧失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这两个概念。前者主要使用于法定标准,后者主要使用于理论研究中。
上篇 劳动能力鉴定基本理论
第一章 劳动能力鉴定概述(3)
第一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3)
一、劳动能力(3)
(一)劳动能力的概念和分类(3)
(二)劳动能力的性质(8)
(三)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救济(17)
二、鉴定(32)
(一)鉴定的概念、特征与分类(32)
(二)鉴定的性质(37)
(三)鉴定人(38)
(四)鉴定结论(42)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43)
(一)目前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评价(43)
(二)本书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界定(51)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特征与性质(52)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特征(52)
(一)自然特征(52)
(二)法律特征(61)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63)
(一)自然属性(63)
(二)法律属性(64)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70)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价值与功能(81)
一、社会价值与功能(81)
(一)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81)
(二)尊重生命与健康(83)
(三)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85)
二、法律价值与功能(86)
(一)在工伤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功能与价值(86)
(二)对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与价值(90)
(三)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功能与价值(91)

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92)
第一节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92)
一、机构与名称的演进(92)
(一)残废审查委员会(92)
(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93)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94)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95)
二、鉴定职能考察(97)
三、鉴定标准的完善与发展(97)
第二节 国外劳动能力鉴定概况(99)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原则(102)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102)
一、原则的含义与作用(102)
二、相关分析与评述(106)
(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相关原则的论说(106)
(二)关于上述原则的评述(108)
三、公平公正原则评析(110)
(一)公平公正原则不宜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一般原则(110)
(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不应采用公正原则(112)
(三)公平公正是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内涵(113)
第二节 劳动能力丧失等级与伤残状况相适应原则(113)
一、含义(113)
二、必要性和理由(113)
三、内容(114)
第三节 客观原则(116)
一、含义(116)
二、必要性和理由(116)
三、与鉴定之“科学性”的交融与结合(116)
四、内容(117)
第四节 公开原则(119)
一、含义(119)
二、必要性和理由(120)
三、内容(121)
第五节 独立原则(123)
一、含义(123)
二、必要性和理由(123)
三、内容(124)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对象(126)
第一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126)
一、工伤职工(126)
二、直系亲属申请鉴定主体地位考察(126)
三、工会的申请鉴定主体地位分析(130)
四、用人单位(132)
五、经办机构(132)
(一)初次鉴定问题(133)
(二)申请再次鉴定问题(133)
六、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者(134)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主体(135)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35)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137)
三、鉴定专家(139)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对象(140)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144)
第一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管辖与范围(144)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管辖(144)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地域管辖(150)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151)
一、初次鉴定申请(151)
二、再次鉴定申请(152)
三、复查鉴定申请(152)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153)
一、对申请鉴定材料的审核与告知(153)
二、受理(154)
三、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154)
第四节 劳动能力鉴定(154)
一、鉴定的组织(154)
二、专家鉴定(155)
三、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56)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查与救济(157)
第五节 委托劳动能力鉴定(159)
一、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159)
二、受理(160)
三、组织鉴定(161)
第六节 回避制度(161)
第七节 巡回鉴定制度(163)

第六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与监督(165)
第一节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与监督的一般规定(165)
一、劳动能力鉴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分析(166)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完善(169)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委派代表(169)
(二)各部门选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表应当进一步完善(169)
(三)引进独立委员(170)
(四)设立独立的办事机构并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170)
三、完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方式(170)
(一)严格资格管理(170)
(二)对公务人员实行行政处分(170)
(三)行政处罚(171)
(四)刑事责任追究(171)
(五)严格举报投诉制度(171)
(六)建立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复审委员会(171)
第二节 鉴定专家与鉴定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172)
一、鉴定专家的鉴定管理(172)
(一)准入管理(172)
(二)鉴定管理(173)
(三)退出管理(174)
(四)法律责任(174)
二、鉴定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175)

下篇 劳动能力鉴定实务
第七章 骨科劳动能力鉴定(179)
一、概述(179)
二、判定原则(179)
三、鉴定说明(182)

第八章 耳鼻喉科劳动能力鉴定(186)
一、概述(186)
二、判定原则(186)
三、鉴定说明(191)

第九章 精神科劳动能力鉴定(193)
一、概述(193)
二、判定原则(193)
三、判定基准的补充(196)
四、精神病鉴定问题(197)
五、判断依据(197)
六、晋级原则(197)
七、医疗依赖(198)
八、护理依赖(198)
九、鉴定说明(198)

第十章 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200)
一、概述(200)
二、判定原则(200)

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226)
参考论著(319)
《劳动能力鉴定理论与实务》是国内首次对劳动能力鉴定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它在以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主体,兼顾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特征与性质,价值与功能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历史发展、基本原则,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对象,监督与管理,程序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同时也对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际应用作了一定分析。《劳动能力鉴定理论与实务》可以作为了伤保险与劳动能力鉴定研究,处理相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解决争议的参考用书。
在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价工伤康复必要性和有效性的主要手段,是确定工伤待遇的基础,对于发展和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劳动能力鉴定也是确定非因工伤病待遇和办理病退的主要依据。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劳动能力鉴定亦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不仅对于发展工伤保险和其他法律制度具有重要价值,亦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公平正义社会价值的追求。
我国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起于建国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间经过历次变化,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颁布,工伤领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在鉴定标准化上迈出了一大步。而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工伤保险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至此,我国工伤保险领域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构建完成。
但毋庸讳言,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法律属性,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的对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与定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与鉴定专家的关系,劳动能力鉴定的监督管理等内容缺乏深入研究,很多方面完全处于空白。
与此同时,其他领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人身伤害领域,既无独立的健全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规范,对于能否适用和如何借鉴工伤保险领域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亦缺乏规定,在实践中比较混乱。对于各个领域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之间的关系,鲜有论述。
本书侧重于对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希冀能抛砖引玉,为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发展尽绵薄之力。正因如此,本书一些观点超出目前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基本设置,望读者明鉴。
本书第一、三、四、五、六章主要由向春华编写,第二、七、八、九、十章主要由刘伟编写。陈信、张震宇、李晓军、张景盛、高志光等专家对第七、八、九、十章作了很大贡献,编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亦对其他部分提出了颇多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本书涉及的许多问题尚处于开创性阶段,缺乏资料,观点亦难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加之时间比较仓促,有欠周全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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