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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 核对与社会救助政策9787508758442中国社会

社会科学 社会保障

  • ISBN:9787508758442
  • 作者:-
  • 印次:1
  • 字数:195000
  • 开本:16开
  • 版次: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207
  •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01-01
  • 印刷时间:2018-01-01
  • 中图法分类号:D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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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简介

基本信息

  • 商品名:正版现货 核对与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汇编978750875844□中国社会
  • ISBN:9787508758442
  • 定价:48
  •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 作者:

参考信息(以实物为准)

  • 出版时间:2018-01-01
  • 印刷时间:2018-01-01
  • 版次:1
  • 印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16开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207
  • 字数:195000

内容简介

《核对与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汇编》收录了近年来的我国核对与救助政策方面的相关办法、通知及意见等。主要分为社会救助与扶贫、核对与信息化、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与“救急难”六个方面的内容,全方位为读者提供相关学习和政策的依据。
《核对与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汇编》读者面向社会,主要为社会救助从业人员、相关业务对象、相关研究学者等。《核对与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汇编》还是近年来的社会救助方面相关政策条文的一次集中汇编,将为基层相关工作提供更好的参考。

目录

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015年11月□9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014] 135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民发[□015) 88号)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发[□015] 104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
(民发[□016] 57号)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
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民发[□017) 119号)
核对与信息化
民政部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014] 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信息
共享快速查询的合作协议》的通知
(民办函[□014] 311号)
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信息系统基础平台推广使用的通知
(民低发[□014]8号)
民政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
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民发[□015] 61号)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全国□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函[□015] 8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016] 51号)
民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社会救助家庭成员证券财产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
(民发[□016]3号)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核对办法》的通知
(民发(□016] □□0号)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
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
(民发[□016] □38号)
……
□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与"救急难

精彩书摘

《核对与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汇编》:
五、强化政策保障,健全脱贫攻坚支撑体系
(十八)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对扶贫的支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积极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从□016年起通过扩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十九)加大金融扶贫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用于支持扶贫开发。设立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运用适当的政策安排,动用财政贴息资金及部分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对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拓宽扶贫资金来源渠道。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中央财政给予90010的贷款贴息,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等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有效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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