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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译汇

法律 司法制度

  • ISBN:9787509776490
  • 包装:平装
  • 字数:498000
  • 开本:16开
  • 版次: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488
  • 丛书名:贵州与瑞士比较研究丛书
  •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6-01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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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随着2013年“生态文明贵阳论坛”之“贵州与瑞士对话”分论坛的全面展开,人们逐渐认识到瑞士和中国内陆的贵州的众多相似之处。除了自然地理和生态条件等方面有外在相似,两地在生态环保理念上也达到了高度的契合。基于发达国家总体上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列的事实,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组织人员对瑞士生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搜集并翻译形成《瑞士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译汇》。书中分为生态保护法律法规(12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8部)上下两篇。

作者简介

吴大华,男,1963年6月生,侗族,湖南新晃县人。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二级研究员。现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贵州与瑞士发展比较研究中心主任,华南理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暨法律人类学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贵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贵州省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等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全国首届杰出技术人才,获教育部第四届“高校青年教师奖”,全国“十大教育英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贵州省委、省政府核心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族法学(法律人类学)、犯罪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循环经济。

邓琳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目录

前言
上篇 生态保护法律法规
联邦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
联邦森林法
森林条例
联邦水资源保护法
联邦拦水设施法
降低噪声条例
联邦格劳宾登州瑞士国家公园法
有害物质和制剂防治条例
联邦非人类基因技术法
挥发性有机物税收优惠条例
饮料容器条例
动物福利法

下篇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联邦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联邦二氧化碳减排法
二氧化碳减排条例
污染场地修复条例
污染场地修复收费条例
污染物排放与废水中废物和污染物转移登记条例
关于防止重大事故条例
后记

前言/序言

欧洲中部的瑞士和中国内陆的贵州原本是相隔万里、鲜有交集的两个地方,随着2013年“生态文明贵阳论坛”之“贵州与瑞士对话”分论坛的全面展开,人们逐渐认识到两地的众多相似之处。除了自然地理和生态条件等方面的外在相似,两地在生态环保理念上也达到了高度的契合。瑞士素有“欧洲公园”之称,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环境进行了很好的保护,是一个现代工业与自然美景“齐飞”的国家。瑞士国土面积狭小,环境保护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但是瑞士很好地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持了自然环境的优美和谐。2014年6月,我有幸率团赴瑞士考察学习,切身体会到了瑞士在生态环保方面取得的成绩,其做法和经验无疑会给贵州建设生态文明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从瑞士生态建设的经验看,全面而严格的生态环保立法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坚实保障。早在1876年,瑞士议会就通过了部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森林检查团法》(1991年修订为《联邦森林法》),1877年继而制定了《水利工程检查团法》(1991年修订为《水利工程法》)。这两部法律为以后构建起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1983年通过的《联邦环境保护法》是瑞士环境保护的基石。该法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一些关键领域进行了规定。1998年修改的宪法专门设有“环境保护和领土政治”的章节,内容包括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国土整治、水资源保护、森林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渔业和、动物保护等部分,以基本法的形式表达了瑞士人民坚持环保的决心。正是由于有了科学合理的生态环保立法,瑞士以其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清新的空气赢得了“欧洲花园”的美誉。一方面,瑞士生态环保立法非常全面。分别从大气污染防治(空气污染防治、非电离辐射防治、噪声污染防治、震动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有机体污染防治、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废物处置、污染场地修复、水资源保护、森林保护、气候保护、物种保护、生态保护、风景区保护、自然灾害等方面对瑞士环境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为瑞士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另一方面,瑞士生态环保立法相当严格。《联邦森林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森林面积不得减少。谁伐一棵树就得种一棵树,乱伐者要受到法律制裁。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禁令,包括禁止生产对环境有害的产品、禁止对树木进行转基因等。
贵州山川秀丽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同时喀斯特地形地貌分布广泛生态基础十分脆弱一旦受损难以修复。贵州正处于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关键时期面临着既要“赶”又要“转”的双重任务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大的辩证法。被称为“公园省”的贵州也是中国生态文明的先行者,贵阳市是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从2000年起就开始探索循环经济的发展。2002年3月,贵阳市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做出了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决定。同年5月,贵阳市被国家环保总局确认为全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试点城市。2004年初,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认为的循环经济试点城市。2004年发布了《贵阳市循环经济型生态城市建设规划》。2004年11月,贵阳市颁布施行了我国部循环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明确了贵阳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方向和途径。2009年出台国内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为贵州省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提供了可贵经验。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等,逐步形成了贵州省推动石漠化治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2011年7月出台《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开创了贵州省为一条跨省河流保护立法的先例,并与云南、四川签订了《川滇黔三省交界区域环境联合协议》共同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会商和联动行动,形成了中国个全流域跨省区河流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2013年,生态文明贵阳会议在成功举办四届之后,升格为生态文明贵阳论坛成为我国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性论坛。2014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带着对贵州发展的深切关怀和殷切期盼,来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贵州代表团,与贵州代表一起共商发展大计。总书记对贵州省近年来发展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勉励贵州“要树立正确的发展思路因地制宜选择好发展产业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贵州省紧紧围绕习总书记讲话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紧锣密鼓地开展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初审后,在《贵州日报》全文刊登条例草案文本公开征求意见,并深入田间、厂矿、社区和社会各层面调查研究征求民意。数易其稿后于2014年5月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上位法,全国各省(区、市)也还没有出台类似法规的情况下贵州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这部《条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明确了补偿的原则、方式等;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建立环境信用机制。《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贵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崛起、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打造生态文明先行区,从制度上给予保障。6月,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获得国家批复。7月,生态文明贵阳论坛2014年年会隆重召开,发布了“生态文明贵阳论坛2014贵阳共识”,站在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起点上。
2015年全国“”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西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这与去年在贵州团的讲话是“姊妹篇”。2015年3月4日,中央政治局提出了“绿色化”概念,这是十八大提出的“新四化”概念的提升,至此,“四化”变“五化”,生态文明建设开始有了理论上的“抓手”,也有了实践的路径。由上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60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依据。4月25日,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后,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次全面部署,对于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国外生态环保立法的实际情况看,发达国家总体上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列。我们要完善生态环保立法,除了对本土生态环保法律资源进行挖掘研究,更要强化对国外生态环保法制的借鉴。贵州在今后的发展中,务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断推动“法治贵州”建设。要做到既实现“金山银山”,又保住“绿水青山”。除了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的生态优势,更要多向成功的案例学习。正基于此,我们搜集了瑞士生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翻译,一是为相关科研人员、相关的学生和其他对瑞士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感兴趣的读者提供比较全面的研究资料。二是为贵州生态环保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参考资料。本次翻译一共收集了20部法律法规,包括《联邦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联邦森林法》、《森林条例》、《联邦水资源保护法》、《联邦拦水设施法》、《降低噪声条例》、《联邦格劳宾登州瑞士国家公园法》、《有害物质和制剂防治条例》、《联邦非人类基因技术法》、《挥发性有机物税收优惠条例》、《饮料容器条例》、《动物福利法》、《联邦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联邦二氧化碳减排法》、《二氧化碳减排条例》、《污染场地修复条例》、《污染场地修复收费条例》、《污染物排放与废水中废物和污染物转移登记条例》、《关于防止重大事故条例》,基本涵盖了瑞士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需要指出的是,本次翻译主要针对的是瑞士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因此本书将作为“贵州与瑞士比较研究丛书”,同时也是“外国生态法律法规译汇”之一进行出版。此项工作完成后,我们还将继续翻译瑞士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世界上生态保护良好的其他国家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由于编译者阅历、水平所限,加之收集材料、整理资料和文字加工润色的时间比较仓促,与不足在所难免,敬请方家不吝指正。
吴大华
2015年5月10日于甲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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