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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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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的直接参与固然发挥了皇权在惩赃过程中的最高权威,保证了案件快速、有效地破获,但由专制政治模式所决定,皇权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不过是皇帝维护其统治的一个道具:当法律的意志与皇权的利益相一致时,便有了上台表演的机会;一旦有违,便会被打入冷宫。这对法律的威信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以乾隆六年(1741年)“步军统领鄂善受贿案”为例。仲永檀上书弹劾鄂善前,乾隆“屡次降旨满尚书皆可信”。为满官打保票之声言犹在耳,不旋踵就曝出贪贿丑闻,乾隆面子上过不去,对仲永檀采取了打压的态度。首先,否定仲永檀提出的“暗中访查”方式,认为“鄂善系朕倚用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伊口口朕访奏,不知应委何等之人?若委之禁近小臣,岂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转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岂能保其必无恩怨乎?况命人暗中访查而朕不明言,藏于胸臆间,是先以不诚待大臣矣。”其次,指出审查一旦得出结果,“使其果实,则鄂善罪不容辞;如系虚捏,则仲永檀自有应得之罪。”最后,对仲永檀奏中所言另一事——“向来密奏留中事件,外间旋即知之,此必有串通口口暗口宣泄口口是口要有耳目口廷将口复有耳目矣”亦表示不满,嘱王大臣“一并询问”。皇帝出于维护个人面子的目的,对风宪官弹劾事件不是依法彻查,而是对其大派不是,皇权的地位显然高于法律。
当王大臣彻查鄂善确系受贿后,乾隆方坦言自己最初对仲永檀参奏鄂善的不满:“朕初以为必无之事,仲永檀身侍言官而诬陷大臣,此风断不可长。但事不查明,何以治仲永檀之罪?”接着,为表明对鄂善的仁至义尽,他特召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吏部尚书讷亲、刑部尚书来保同鄂善进见,当面讯问。一开始,鄂善犹抵饰,乃谕告:“此事汝家人及过付人,皆已应承”,“汝若实无此事则可,若有,不妨于朕前实奏,朕另有处置,而谕此数大臣从轻审问,将此事归之汝家人,以全国家之体。”鄂善熟思后,“乃直认从家人手中得银一千两是实”。乾隆对其贪污行为大为失望,“以皇考及朕平日深加信用的大臣而负恩至此,国法断不可恕。若于此等稍有宽纵,朕将何以临御臣工。但朕心尚欲以礼待大臣,因垂泪谕告鄂善:‘尔罪按律应绞,念尔曾为大臣,不忍明正典刑,然汝亦何颜复立人世乎?汝宜有以自处也。”’乾隆此举,有骗供之嫌再次损害了法律。其先言只要坦言实说,“朕另有处置,而谕此数大臣从轻审问,将此事归之汝家人,以全国家之体”;待鄂善倾怀相告后,虽将绞罪降为自尽,但仍不免一死的下场,与先前的承诺大相径庭。乾隆后来剖白“总以至诚开导,欲得其实情……鄂善亦良心发见,俯首无辞,因而直言不讳,此时并未以威慑之,以言诱之,以刑讯之”,不过是自为说辞,其“欲得其实情”是真,并未“以言诱之”是假,直接伤害了法律的威信。
不想鄂善得知将被赐死后,突然翻异,称:“我错听皇上谕旨,以为我家人已供我得银一千两。又听得谕旨云:‘尔系皇考及朕信用之大臣,如果有受贿实情,可在朕前据实奏出,朕令有办处,以全大臣之体。’我因皇上屡次降旨满尚书皆可信,其无他,今我被人劾奏,审有得银之供,恐皇上办理为难,是以一时应承。”翻异一事在司法审判中并不鲜见,甚至临刑时亦有突然翻异者,监刑者要如实上报定夺,但鄂善所翻乃钦定御案,这样一来,性质就迥然不同了。乾隆帝大为恼怒:“朕意彼若自知罪重,诚心悔过,或以罪当监侯,恳切哀求,尚欲缓其须臾之死,乃鄂善无耻丧心于此,极其欺罔止罪,即立时正法,亦不为枉。”王亚南先生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说:“专制官僚社会统治者对其臣下,或其臣下对于僚属所要求的只是‘忠实’,不是‘清廉’,至少两者相权,宁愿以不清廉保证‘忠实’。”鄂善犯赃罪时,乾隆犹能牵动仁心,派大臣殷殷探问,甚至有心出脱,是因为鄂善仅有营私之心,而无犯上之意;况且“王土”浩繁,出一两个贪腐的小蟊贼,也无撼于其坚如磐石的统治。一旦鄂善表现出“欺罔”、“大不敬”,冒犯了其权威,恶劣程度不啻犯上作乱者,此而不惩,更惩何人?这才引发了乾隆严惩的决心,命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严审。至此,一桩普通的惩赃案件演变为政治大案。法律被搁浅,皇权占了上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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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是北京市教委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共建项目“北京地区现存司法档案的价值与利用”的最终研究成果,成果定名为《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撰写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瑞士日内瓦大学、美国华盛顿大学的学者。其主要关注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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