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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刑法适用研究

法律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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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清,男,1965年出生,湖南湘乡人,法学博士,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刑法系主任、刑法学科带头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广州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驰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在《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并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刑法学教材2部。
目录
前言
绪论
第一章犯罪数额与数额犯的概念
第一节犯罪数额的概念
一、学界关于犯罪数额的定义
二、犯罪数额的内涵
三、犯罪数额的外延
第二节犯罪数额的属性与功能
一、犯罪数额的属性
二、犯罪数额的功能
第三节数额犯的概念和特征
一、数额犯的概念
二、数额犯的主要特征
三、数额犯的概念辨析
第二章犯罪数额与数额犯的分类
第一节犯罪数额的立法种类
一、销售金额
二、钱款数额
三、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数额
四、物或钱的数额
五、权益数额
第二节犯罪数额的理论分类
一、犯罪数额分类的不同观点
二、犯罪数额的系统分类
第三节数额犯的分类
一、数额犯分类的不同学说
二、数额犯的多元多级分类
第三章数额犯的未遂形态
第一节数额犯未遂的基本理论
一、数额犯未遂的理论前提
二、数额基本犯的未遂形态
三、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
第二节生产、销售型犯罪的未遂形态
一、生产、销售型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及困惑
二、生产、销售型犯罪未遂的刑法适用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的刑法适用
第三节财产型犯罪的未遂形态
一、财产型犯罪未遂形态的司法解释
二、盗窃未遂和盗窃意外的刑法适用
第四节数额犯未遂司法解释的反思
一、数额犯未遂司法解释的比较
二、数额犯未遂司法解释的缺漏
第四章数额犯的共犯形态
第一节数额犯共犯人的认定
一、数额犯中帮助犯的认定
二、数额犯中实行犯的认定
第二节共犯数额的认定
一、共犯数额的概念与种类
二、共同数额认定的标准
三、具体数额犯的共犯数额认定
第三节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吞单位财物的定性
一、实务的立场和学界的观点
二、主犯决定共犯性质说的可取性及修正
第四节单位盗窃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一、单位盗窃案引发的问题
二、单位盗窃的理论研讨
三、单位盗窃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反思
第五章数额犯的罪数形态
第一节数额犯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
二、数额犯的单一法条竞合
三、数额犯的复合法条竞合
第二节数额犯的想象竞合关系
一、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原理
二、走私犯罪想象竞合关系的处罚
三、税收犯罪想象竞合关系的立法解读
四、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想象竞合关系的处罚原则
第三节数额犯的牵连关系
一、立法中的数额犯牵连关系
二、司法解释中的数额犯牵连关系
三、非法定数额犯的牵连关系
余论
一、犯罪数额的法律完善
二、数额犯未遂形态的法律完善
三、数额犯共犯形态的法律完善
四、数额犯罪数形态的法律完善
后记
在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犯罪数额是一个极为常见而复杂的影响定罪或量刑的客观要素,而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或者量刑标准的数额犯,是一类个性鲜明、形态多样的犯罪种群。《数额犯刑法适用研究》全面考察数额犯的法律特性,厘清数额犯在刑法中的存在规律,构建数额犯的理论体系,并以此探究和解决数额犯在实务中存在的困惑与难题,检讨数额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漏,从而提出务实、可行的法律完善建议。
前言
在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犯罪数额是一个极为常见而复杂的影响定罪或量刑的客观要素,而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或者量刑标准的数额犯,是一类个性鲜明、形态多样的犯罪种群。全面考察数额犯的法律特性,厘清数额犯在刑法中的存在规律,构建数额犯的理论体系,并以此探究和解决数额犯在实务中存在的困惑与难题,检讨数额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漏,从而提出务实、可行的法律完善建议,极具理论与实践价值。
本书共分五章,论及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数额与数额犯的概念和分类,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以及数额犯的法律完善问题等,其中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犯罪数额是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行为指向、损害或者犯罪所得并表现为货币金额的财产或行为数目,它具有结果要件的属性。犯罪数额的定罪功能表现在,它是数额犯既遂成立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或充要条件;其量刑功能则表现为:一是兼具定罪与量刑功能,二是单纯的量刑功能,三是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在刑法中,与犯罪数额相近的一个概念是犯罪数量,它是指无法或者无须通过货币计价,而是以其他计量单位计算的物、行为和人的数目。在理论与实务中将数额与数量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使用,是十分必要的。在刑法分则中,犯罪数额包括销售金额、钱款数额、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数额、物或钱数额及权益价额等若干大类。在学理上,犯罪数额可以分为:一是立法数额与司法数额;二是原始数额与派生数额;三是对象数额、对象关联数额与行为数额;四是基本犯数额、减轻犯数额、加重犯数额和罚金刑适用数额;五是绝对确定的数额与相对确定的数额。由于绝对确定的数额具有时间上的易动性和地区间的差异性,无益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对确定化完善,即将立法中尚存的绝对确定的数额标准都改为相对确定的数额标准;同时,司法解释应当赋予司法者在数额犯刑法适用中对具体数额标准的确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数额犯,是指由刑法分则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以数额作为定罪或者量刑标准的犯罪类型。从外延上讲,数额犯不限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还包括许多本属立法上的结果犯、行为犯和情节犯,但经过司法解释予以数额化规定之后,也成为法定的数额犯。数额犯具有司法性、经济性、易变性和差异性等特征。在学理上,数额犯可分为立法数额犯与司法数额犯、原始数额犯与派生数额犯、真正数额犯与不真正数额犯等。
对于数额基本犯未遂的成立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并存的刑法适用问题,司法解释存在区别性规定,有必要加以统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非选择性罪名,而是属于复合行为型罪名,其实行行为由生产和销售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构成;该罪的未遂可以分为尚未销售的未遂和尚未完全销售的未遂两种类型。对于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并存的情形,可以采取“直接相加法”来合计犯罪总额,并以此作为未遂数额予以认定,或者也可以按照“重吸收轻”的原则酌情从重处罚。
盗窃未遂和盗窃意外属于盗窃数额的主客观偏离情形。盗窃加重犯未遂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对加重数额有一定程度的认识。盗窃未遂与他罪竞合的,要求行为人对盗窃数额有概括的认识,若概括认识到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若概括认识到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盗窃数额超出概括认识的,不构成盗窃罪。盗窃意外分为有认识的盗窃意外和无认识的盗窃意外两种情形,对于有认识的盗窃意外,若行为人事后有了认识并欣然接受的,应以结果数额定罪量刑;若行为人事后有了认识但表现出明确否定态度的,不应以结果数额定罪量刑。对于无认识的盗窃意外,行为人意图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小的,属无罪;意图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数额较大。
在司法解释关于数额犯共犯的相关规定中,针对数额犯的帮助犯主观认识心理表述为“应当知道”,这实际上属于故意的认识心理,是“明知”在程序法中的特殊表现。共犯数额包括狭义的共犯数额和共犯人数额,现行的共犯数额认定标准实际上是“共犯参与数额”。对于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主犯身份决定共犯性质;在难以区分主从犯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
法条竞合的产生需要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在数额犯中,有的罪名之间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但并不会发生事实上的法条竞合现象。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之间属于逆向法条竞合关系,只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走私犯罪和税收犯罪中的想象竞合关系具有一罪与数罪的双重属性,但本质属性仍是实质的一罪。对于一次走私多种不同走私对象的情形,应当以想象竞合犯对待,而司法解释却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其法理依据明显存疑。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信用卡和使用信用卡两个阶段性举动所组成的一个盗窃行为,属于典型的一罪。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但骗取财物未达“数额较大”的,尚未形成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仍属于单纯的一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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