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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利,法学博士,复旦大学博士后,福建农林大学A类引进人才,硕士研究生导师。对文、史、哲、政、经、法、艺术、戏曲理论均有涉猎,在古典文学、红学、戏曲艺术领域均有造诣。多次参与地方古建筑保护立法、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山西晋中古城保护等立法论证。2013年-2020年,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CSSCI期刊16篇,CSSCI期刊扩展版11篇,北大核心期刊8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法理检视与策略调适》:
在入市主体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多样,究其根本,即法律对“集体”概念界定模糊。《物权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集体成员”:而201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立法臻于完善,同样没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明确规定。针对农民集体以何种组织形式发挥所有权人的权能,所有法条都采用模糊的语言进行概括,没有实质内容。如今的入市试点改革大致存在三种实践主体:一是吉林长春模式中的以村委会作为入市主体;二是上海市松江区模式中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三是四川省郫都区模式中的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主体的模糊不定,一方面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实现,中小企业为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和风险,会选择以出租的方式获取土地,进而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以出租为主;另一方面致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
在入市范围上,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只允许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而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未获得试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经被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将原农用地或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尽管农村地区拥有大量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多已用作农民建房使用的宅基地、乡村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用地,闲置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多,并且法律已明确规定这类用地不得入市流转。中国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量仅约3000万亩,近半数村庄并无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所以,仅许可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改革的需求,需要继续从集体建设用地类型和土地用途两方面进行考量,探索更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土地类型。从实践来看,如果限制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将导致未来宅基地退出后形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现闲置的现象。
在收益分配上,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成员之间应在集体内部按照“多数决”的规则进行利益分配表决,国家放宽对调节金的分配限制和指导,旨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但问题在于,政策导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可实践中还未形成完善的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规则体系,中国建设用地市场的城乡二元结构仍旧影响着城乡统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构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抵押权的行使与城市建设用地抵押权的行使规定相反,集体建设用地抵押权行使受到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变现受到阻碍: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和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被完全剥夺,其只享有有限的可预估土地收益,基于土地市场流转带来的未来收益不用于对农民集体和农民的补偿。
综上,“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是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理想规划,但法律对相关政策的解读不明确和规则体系建构的不系统,已然成为限制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的重要因素。下一步,我国需要继续从试点中总结经验,在法律和政策之间做好衔接工作,继续谋求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第三,宅基地使用管理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内容,有利于保证农民的合理住房需求,巩固农民最低住房保障,也能增强农村宅基地的流动性,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更好地发挥土地价值。为响应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宅基地产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设想,将原有的“两权分置”(所有权与使用权)转变为“三权分置”(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尽管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符合农村发展趋势,顺应了农村变革需求,但进行中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改革仍遇到了诸多阻碍,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宅基地利用效益低下。一方面,我国当前处于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农地耕种带来的收入已不再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大量农村人口为赚取更多的可支配收入选择向城镇转移,导致农村宅基地出现大面积闲置,“空壳村”越来越多,农村宅基地既无法发挥其保障居住的功能,也无法通过流转转化为现实收益,这是乡村振兴战略带来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战略造成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供不应求,农村土地价值快速增长,由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具有无偿性和长期性,因此农民在具备村集体成员权的前提之下,为追求更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即向所在村集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宅基地建设,在获得村集体同意后,再由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审批,政府部门同意即可获批。
……
前言
导论
第一章 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基本逻辑
第一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轨迹
第二节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路径选择
第三节 乡村振兴的土地制度供给

第二章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演进轨迹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制度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土地制度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
第四节 深化农村改革时期的土地制度变革

第三章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理论检视
第一节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法理诠释
第二节 宪法学视野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第三节 土地产权的制度经济学诠释
第四节 制度创新理论视角下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

第四章 历史维度下土地产权中的非正式制度——“祖业权”
第一节 “祖业权”与现代产权的张力
第二节 “祖业权”的主体认知——“祖业观”
第三节 农村土地“私有产权规则”的演进逻辑
第四节 农村土地产权的双重维度认知

第五章 土地制度变革的法治进路
第一节 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走向
第二节 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土地改革的”他山之石——西方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和登记制度

第六章 中国农村土地变革的制度创新
第一节 “三权分置”的改革背景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理解读
第三节 “三权分置”的实践困境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突围
第五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与实现路径

余论 新乡村建设、逆城市化与乡土复兴
后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要坚持集体所有制这一根本制度,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又要激发市场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满足农民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对此,应在渐进式改革导向下农村地权变革进行策略调试,在此背景下,旨在回应现实需求、推进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改革应时而出。“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中,其很重要的核心功能是将原来并不具有经济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价值化,将具有强烈身份色彩的农地承包权转化为个体所占有集体所有权份额的权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土地制度是乡村振兴最为有效的制度供给。作为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安排,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全局改革关键而敏感的领域。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逻辑是奠基于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因此,回溯经济学理论对中国四十年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阐析极为重要。在经济学理论上,产权、行为和经济绩效理论以及制度创新理论是解释中国土地制度渐进式改革的重要工具。产权制度与国家的经济增长关系密切,经济分析的滞后必然会给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阻碍。因此,通过产权的界定、实施以及分析不同产权安排的原因,我们可以充分认识到土地所有权是所有者对土地的所有可能权利,但在不同权利的体制下必须分别处理。而制度创新理论对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因此,农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应该从改善现行制度对农户的约束入手。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要坚持集体所有制这一根本制度,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又要激发市场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满足农民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但是,这一过程既蕴含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政治逻辑,又显现出市场化发展的经济逻辑,且两种逻辑的张力不断增大,潜在的逻辑冲突成了当前农村社会的隐性矛盾。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农民利益保护和利益发展问题,调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的政治逻辑与农民利益市场化发展的经济逻辑之间的冲突,是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对此,须回溯中国土地制度的渊源,蠡测其演变流程及演进轨迹。
有学者将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置于宪法的层面讨论,尤其是《宪法》第10条确立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元划分的基本格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决策层更加重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围绕“八二宪法”(或称为“1982年《宪法》”)土地条款的讨论和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少学者通过规范宪法学或政治教义学进路解释宪法。但土地制度上的分歧很难通过宪法层面的规范解释来消除,不同主张的存在反映出的深层问题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有着不同的认识和期待,对中国将走怎样的城市化道路存在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行土地制度要以“慎言违宪”的态度来对待,这样有助于保持中国政治制度的稳定,保障国家合理平衡多重主体之间复杂利益关系的战略性调节能力。
然而,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经验研究中,作者发现,以“祖业权”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构成了隐含的挑战。这种基于历史维度存在的祖业观念在部分地区和民间有着极为强大的生命力和价值认同。在国家体制持续转轨的过程中,以“祖业权”为代表的地权冲突成了城市化进程中的凸显问题。中西方迥然相异的社会性质导致了土地产权观念的大相径庭,基于西方产权理论之上的产权残缺理论框架在解释“祖业权”时面临着诸多困境。中国民间以“祖业权”为代表的传统土地产权制度,本质上是国家之法与乡村之法的冲突、博弈、妥协与共存。渊源于“祖业观”而建构的“家业产权规则”反映的正是宗族子孙对土地等祖业财产独占欲共享的“祖业观”,其构成了传统社会运行、发展的基础。“祖业权”更多地体现出宗族承继、文化传承的意涵,以身份认同为主要价值基础的这一束权利无法与一个开放的现代社会相匹配,这表明中国的土地产权问题在大转型时期正呈现出深刻而复杂的现实局面。中国的土地制度历经了多次宏观政策的变化,而农民自身对地权的认知却出现了混乱,土地产权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实践规则也愈见复杂化。
支撑土地制度的最主要的理论基础为公有制、土地性质的特殊性、用途管制制度以及地方政府拥有土地增值。但是,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蕴含着保护农民利益的政治逻辑,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则蕴含着发展农民利益的市场逻辑。农民利益保护要靠有效的产权安排,农民利益发展则有赖于市场的推动。但是,产权要素与市场要素的结合并不能完全规避农村发展动能转换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当下的政策文本和学术话语协力建构了五大价值,即土地流转是农民的理性选择、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劳动力的就地就业。然而,在现实中,微观经验呈现出另一种现实,即土地流转并非总是基于所有农民自由而理性的选择,流转后的农业规模化经营不再种植粮食,效益并未提高,一些声称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土地流转益处在现实中的一些地方并不明显。
对此,应以渐进式改革为导向,对农村地权变革进行策略调试。长期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在制度安排上一直存在着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以“两权分离”为代表的既往农地法律制度建构,着重“分”而忽略“统”,在发展中与宪法预设的轨道出现了偏差。在此背景下,旨在回应现实需求、推进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改革应时而出。“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最重要的核心功能是将原来并不具有经济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价值化,将具有强烈身份色彩的农地承包权转化为个体所占有集体所有权份额的权利。农地“三权分置”的试点实践中,出现了实践上的悖论。可见,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应警惕“日本陷阱”,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办法上进一步做出细化,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化解“三权分置”在现实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难题。
此外,未来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运用制度创新理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民间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公共用地比重,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真正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农村宅基地处置制度,逐渐改善城乡“两头占地”的格局。在资本下乡的大环境下,土地作为城乡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其配置和资本化均不断加速,对于大转型时期的城乡中国,唯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方能真正进入城市中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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