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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旭晨,现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出版有《中国近代法律思想述论》等专著。
《在神权与王权之间:中国古代宗教法律规制述略》:
一 中国历史上崇佛时期之概说
如果说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把佛教变成国家宗教的尝试的话,最为接近成功的尝试有两次,第一次为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其崇尚佛教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不但组织译刻佛教经典,创设大量的寺院,剃度大批的僧尼,还曾多次舍身寺院,但其儒家思想根基及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使这种可能性仅仅停止在崇望的高度而没有更进一步。第二次为武则天时期,此期间大兴佛法,崇奉佛典。实际上,武则天的行为更接近变佛法为国法。其原因在于其统治的基础。梁武帝虽则奉佛过度,但根本上还是以佛法为教化之助,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与学术的要求。其统治基础并不需要佛教予以加强,甚至其统治基础还因为奉佛而受到一定的毁损。从总的方面而言,当时儒家思想还是统治的思想基础。而武则天则不然,其改朝换代的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儒家的宗旨,而以女性身份登基称帝更为礼法所难容。陈寅恪先生称:“武曌以女身而为帝王,开中国政治未有之创局,如欲证明其特殊地位之合理,决不能于儒家经典中求之。”①同时,李姓的唐朝认老子为祖,在宗教的取舍上更为倾向于道教。武则天为了使其称帝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并为了与李唐有所区别,不得不在儒家与道家以外寻求理论基础。而此时佛教已经成为全社会影响巨大的宗教,且佛教理论也非常丰富,枝蔓繁复,更易附会。因此,根据佛教创造统治的理论根据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大云经》的伪造即使不能说是历史上最大胆的造假行为,也应该可以说是最为直接的造假行为。崇尚一种宗教,却依靠伪造经典为我所用,可能是王者的一种特权。
实际上,在其他一些历史时期,帝王崇佛或崇道的行径也是经常出现的。隋朝也应该算是崇佛的朝代。其两代皇帝都是崇佛之君,与佛教渊源甚深。隋炀帝被认为是贪婪暴虐之君主,而在佛教界甚至将其供为菩萨。
隋文帝杨坚与佛教渊源颇深,他出生于冯翊般若尼寺,由智仙尼抚养,13岁方才归家。隋文帝即位后常说:“我兴由佛法。”北周大象元年(579)四月二十八日下诏,“令选旧沙门中懿德贞洁、学业冲博、名实灼然、声望可嘉者,一百二十人,在陟岵寺为国行道,拟供给资须,四事无乏”①。此时,杨坚任宰相,大权独揽,故此诏也可视为杨坚之本意。“当杨坚终于在公元589年完成了帝国的统一时,他立刻意识到了佛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将分裂长达两个世纪的国家进行整合的潜在价值。……公元581年他登基一个月后,即下诏在五岳的山脚下各建一座寺院。……还采取非常措施取消了关于度僧的一切限令。……在杨坚统治的二十四年内,据说他曾度僧尼230000位,建寺3792座,抄写佛经132086卷,造像106580尊。”②当然,虽则崇佛,但对于阻碍其统治的情况是不能容忍的。隋文帝平陈之初,对于南方的佛寺一度加以严格控制。“隋朝克定江表,宪令唯新,一州之内,止置佛寺二所,数外伽蓝皆从屏废。”③但一旦权力稳定,其崇佛的本质就显露无遗。
杨坚登基伊始,就开始大兴佛教。开皇元年,隋文帝下诏修复毁废的寺院,“听任出家,仍令计口出钱,营造经像。而京师及并州、相州、洛州等诸大都邑之处,并官写一切经,置于寺内.而又别写,藏于密阁”④。其后又在多处兴建寺院,以为此歌功颂德之所在,即“帝王纪事,由来尚矣”。史载:“帝昔所龙潜所经四十五州,及登极后,皆悉同时为大兴国寺。”⑤开皇元年(581)七月,隋文帝又于襄阳、隋郡、江陵、晋阳等其父生前经行处,“立寺一所,建碑颂德”。其诏有日:“……思欲崇树宝刹,经始伽蓝,增长福因,微副幽旨。昔夏因治水,尚且铭山,周日巡游,有因勒石,帝王纪事,由来尚矣。其襄阳、隋郡、江陵、晋阳并宣立寺一所,建碑颂德,庶使庄严宝坊,比虚空而不坏,导扬茂实,同天地而长久。”
……
第一章 中国古代宗教规制的法律背景
第一节 佛教传入前之时期
一 夏商时期之神权法
二 西周时期的礼与德
三 春秋时期:礼治与法治的分野
四 秦朝的法律唯一主义
第二节 佛教传入与兴盛之时期
第三节 宗教法律规制法典化时期
一 隋唐时期
二 宋元时期
三 明清时期

第二章 中国古代对宗教的法律规制整体情况概说
第一节 有关佛道宗教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 早期外来宗教的传入与法律规制
一 有关基督宗教及相关宗教的法律规制概述
二 有关伊斯兰教的法律规制概述

第三章 中国古代特殊时期对宗教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对佛教加以法律上之禁绝时期概述
第二节 “三武一宗”之灭佛举措
一 北魏太武帝
二 北周武帝
三 唐武宗
四 五代后周世宗
第三节 中国历史上极度崇佛之时期
一 中国历史上崇佛时期之概说
二 梁武帝
三 武则天时期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僧官制度
第一节 僧官制度的创设与确立(东晋、南北朝)
一 后秦姚兴所立之“僧正”
二 东晋、南朝
三 北朝的僧官制度
第二节 僧官制度的确立(隋唐)
一 隋代的僧官制度
二 唐代的僧官制度
第三节 僧官制度的稳定与发展(宋、元、明)
一 宋代的僧官制度
二 元代的僧官制度
三 明代的僧官制度
第四节 中国古代僧官制度的终结(清朝)
一 清代僧官制度沿革概述
二 清代僧官制度的新变化

第五章 有关僧人身份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度僧制度
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
二 隋唐时期
三 宋代
四 明清时期
第二节 度牒制度
一 度牒制度的初创与发展
二 度牒的式样及内容
三 度牒的发放、效用与管理
四 度牒的取得
五 度牒制度的终结
第三节 僧籍及其他有关僧人身份的制度规制
一 僧籍的管理
二 唐代僧籍制度的确立
三 宋代以后僧籍制度的形式
四 试经制度
五 对出家资格的限制
六 对僧人身份的保护与限制

第六章 对佛教社团与寺院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佛教社团略论
第二节 对寺院性质与创建的法律规制
一 寺院活动与性质之规制
二 寺院创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关于寺院人员的法律规制
一 寺职的设置与资格限制
二 寺院僧众之管理

第七章 中国古代对佛教的民事法律规制
第一节 寺院民事关系之基础——寺院经济
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
二 隋唐五代时期
三 宋元时期
四 明清时期
第二节 寺院财产的取得
一 皇室的赐予
二 权贵官宦的赠予
三 施主施与
四 僧尼自捐
五 寺院购置
六 僧人获赠或继承之财产
七 租佃所得
八 开垦荒地
九 其他形式
第三节 寺院的赋税
第四节 寺院与僧人的民事法律纠纷
一 寺院、僧人与世俗社会发生之钱债纠纷
二 寺院与地方的田土纠纷
三 寺院僧人之间的纠纷
四 寺院与施主之间的纠纷

第八章 刑事法律对佛教的规制
第一节 古代规制僧人犯罪概说
第二节 古代对僧人犯罪刑事处罚的一般原则
一 佛教僧团戒律可以作为国家法律之补充的原则
二 僧尼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三 佛制必须顺应中国之基本价值观之原则
四 对僧人身份的特殊性加以法律上的规制
第三节 涉及僧道犯罪的主要罪名
一 私创庵院与私度僧尼
二 僧道娶妻
三 不拜父母
四 触犯师尊
五 盗毁佛像
六 奸罪
七 其他犯罪行为

第九章 清代有关基督教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神权与王权之间:中国古代宗教法律规制述略》共分9章,前三章简略介绍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对宗教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律整体状况。作者将中国古代分为三个时期:佛教传入以前(汉代以前)、佛教传入并兴盛时期(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制法典化时期(隋唐以后),比较全面地介绍了中国古代对宗教进行法律规制的整体情况,包括对合法宗教的规制、民间宗教的规制和近代对基督教的规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后六章为该书的主体部分,分别论述了中国古代对宗教进行法律规制的各个方面,包括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制情况。其中还精选了数十件涉及宗教的案例,并对其进行法律学意义上的分析。
举凡历史学成果,有述有论有考证。本书名为述略,盖以叙述为主要方式。所谓述者,言对于所述之史实并未要求加入个人主观评价:而所谓略者,则不求全责备。之所以如此,非不愿详尽且有所议论也,乃实为力所不能也。笔者进行此项目之研究,断断续续也有数年,接触史料也逐年不断增加,而史料愈增加,则原来设计之纲要愈多缺漏。如想使本书按照原定之计划,达到预想效果,恐怕还需数年时间。由此,笔者不得不对原定研究方案加以调整,先把基本情况加以叙述,形成一个简略性之成果,以对本人服务机构之工作要求有所交代。同时,也为本人进一步研究提供一立足阶梯。
本书名为“中国古代宗教法律规制述略”,但在叙述过程中绝大多数部分以佛教为主要论述内容。在原写作规划及初期写作过程中,本来也收集了一定数量的有关道教、伊斯兰教及民间宗教的资料,试图进行一个多维度、全方位的研究。但在写作过程中,几经尝试,还是不得不放弃了原来的计划,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自感能力不足,实在难以驾驭。同时,中国古代在对宗教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时间将佛教与道教作为一个同质性的社会存在加以法律意义上的调整,在法律之形式与内容上极为接近,甚至适用同一法律内容,如在唐朝以降各朝代之法律文本中,多以“僧道”概括佛教与道教之教众,对其法律要求基本一致。笔者最终确定以佛教为论述之主线,并非说道教不典型,缺乏宗教的特性。实际上,道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是影响大、传播广泛的宗教,其对于中华文明也贡献很多。陈寅恪先生称:“中国儒家虽称格物致知,然其所殚精致意者,实仅人与人之关系。而道家则研究人与物之关系。故吾国之医药学术之发达出于道教贡献为多。其中固有怪诞不经之说,而尚能注意于人与物之关系,较之佛教,实为近于常识人情之宗教。”①
本书选择以佛教为主要叙述线索的主要原因在于佛教传播最广,影响最大,且最具宗教特征,而其在国家法律规制过程中所呈现的问题也最多,如其曾面临“外来宗教”之指责与抨击;同时,也曾为宗教自主性而抗争,如“沙门不敬王者”“不拜父母”等。在法律层面,其曾受到严酷的打击,如所谓“三武一宗”的灭佛之举;也曾得到高度的崇奉,梁武帝与武则天之佞佛;等等。这些内容使本书在论述的范围和深度上更有挖掘的余地和扩展的空间。当然,关于一些宗教的特殊性法律规制情况,因其特殊,也不在本书的论述范围之内。如对藏传佛教之法律规制,其于制度层面自成系统,实施法律规制的方式和方法也完全不同于对汉传佛教的一般做法,且民族政策与法律结合密切,故本书对此不加以叙述。此外,还有所谓民间宗教,这些宗教有些借助佛教与道教的形式与内容,但其性质已经完全转变,大多数被视为非法,与合法宗教的法律规范性质完全不同,故也不在本书的叙述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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