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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法学(1)

法律 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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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法学(1)》:
第三,信息公开与隐私权益。公众在行使生存权、健康权等权利时需要了解疫情信息。公众应当享有信息知情权利,即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疫情信息的权利。公开疫情信息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条件,也是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条件(《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如果不能从正规渠道了解到这些信息,公众就难以真正实现自身的生存权、健康权等权利。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是尊重保护个人尊严的民事权利途径,既包括空间等物质上的隐私,也包括信息等精神上的隐私(《宪法》第三十九条)。在公开疫情信息时,不能向社会公开患者或者潜在患者的个人信息;对违反疫情防治规定的个人,不能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将其信息公开;在对社会公开疫情确诊患者信息时,应当对其姓名、肖像、声音等进行模糊处理;除法律规定情形以外,不能进入私人住宅。如果未经许可而擅自进入私人住宅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能将违规者进行“游街示众”“绑在树上”等类似的不合规罚则,要采取适当的、合理的规制措施。
第四,舆论规制与言论自由。对真实言论的限制容易造成更严重的负面效应,这就需要区分言论自由与不实言论,需要行政部门充分尊重和保障(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言论自由,慎重界定“不实言论”。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于2020年1月28日发表评论认为“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也就是说,只有当有证据证明发布言论者特定故意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发布者承担言论责任(《宪法》第三十五条)。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言论自由的有效保障恰恰要做到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公开迟延本身也为“不实言论”提供了生存空间。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实言论进行行政规制具有法律边界,需要符合比例原则等规定与具体程序,不能忽视言论之自由,不能忽视实质与程序的正义。对公众言论,应“疏”大于“堵”,也就是说,需要对其法律边界进行明确规制,不能“因噎废食”而将其进行无区别封锁。社会应当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尊重专家的分析评论。例如,从“扁鹊见蔡桓公”事例可以看出,言论自由为问题解决提供了重要机会。失去言论自由的环境,可能会出现“皇帝新装”现象,反而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依法行使言论自由不但不会破坏社会稳定,反而是通过解决问题来真正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当然,鉴于公民自身证实言论内容本身的能力有限,其法律责任应当限定在特定故意情况下,而不是过失。即公民只有在明知言论信息虚假却希望传播该信息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医务人员是疫情救治的直接一线群体,承担着对疫情真实情况的说明义务,对社会及时准确介绍疫情是其履行注意义务的表现。换言之,如果医务人员及其医疗机构没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疫情信息,则违反其注意义务,构成侵权责任。同时,相比个人,社团(特别是媒体)具有更大社会影响力,也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即社团应当对各种言论进行调查、分析以及评论,而不能宣传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言论亦有边界,需要采用故意责任原则对言论边界进行划分。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同时,承担着不能故意侵犯任何患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公众既不能故意对疫情患者进行身体攻击,也不能故意通过语言、网络等各种途径对其进行侮辱。同样,言论违规亦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对于疫情防治中的谣言等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诸多刑事措施,轻者处以拘留或者罚款,重者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
疫情治理
论“风险国家”及其行政应急治理
疫情治理背景下中医医疗主体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试论疫情防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边界

理论前沿
行政裁决制度的重构及其嵌入
论知识产权许可费损失的计算
新时代司法机关配合与制约关系的调整
论教师惩戒权及其行使限度

青年法苑
日本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民事赔偿情节在死刑裁量中的适用

域外法制
日本民法修改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刑法中规范解释的界限
《东南法学》是东南大学法学院组织选编的法学研究理论前沿问题探讨及专题研究重要论文,旨在追踪法学研究动态并带领法学研究潮流,加强法学学术交流,一年出版两辑。
《东南法学(1)》安排的重要专题有:理论前沿;疫情防治法律问题;域外法制研究,青年法苑。文章均有相当深度,对法学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关于疫情应对的几篇文章,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像《论风险国际及其行政应急治理》从理论上论证了行政应急是现代国际治理的“常态”;《中医医疗主体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一篇,论证了“中医师”作为医疗主体之一的制度规范;《试论疫情防治公权力与私权力的法律边界》一文则回答了应急情况下如何保护“私权利”的问题,总之,论文从法治的角度论述了“非常态”环境下,如何协调“依法治国”和“行政应急”的矛盾,体现了一定的理论高度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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