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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男,1982年出生,河南南阳人,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经在《法学论坛》《刑法论丛》《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报》《审判前沿》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等20余篇。

引言

第一章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问题概要

第一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司法实践状况:以北京市C区法院为样本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基本特点

第二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问题:以权利保障为视角

一、被告人不被重复追诉权保障不力

二、被告人质证权保障不力

三、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保障不力

四、被害人民事赔偿权保障不力

第三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问题剖析:以复杂诉讼形态为视角

一、复杂诉讼形态概念的提出

二、复杂诉讼形态的具体案件类型

三、复杂诉讼案件的审理思路

第二章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不被重复追诉权之保障

第一节禁止重复追诉的基础理论

一、禁止重复追诉的含义解读

二、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同一性之认定

一、同一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同一性之认定

第三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不被重复追诉权之保障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追加起诉的性质:补全起诉

二、补全起诉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三、补全起诉的范围:仅针对新发现的他部事实

四、补全起诉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五、判决生效后的另案起诉:予以禁止

第三章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质证权之保障

第一节被告人质证权的基础理论

一、被告人质证权的含义

二、被告人质证权的内容

三、被告人质证权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质证权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质证权所存在的问题

二、相关改进措施

第三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质证权之保障

一、创新取证方式

二、简化举证内容

三、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

四、被害人代表出庭作证

五、鉴定人出庭作证

六、共同犯罪分案审理

第四章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之保障

第一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合理界定

一、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合理界定

第二节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基础理论

一、程序参与权概要

二、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之体现

三、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使原则

第三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之实现途径

一、被害人知情权之实现途径——告知制度之完善

二、被害人参加权之实现途径——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

第五章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民事赔偿权之保障

第一节被害人民事赔偿权之产生

第二节被害人民事赔偿权之实现模式

一、独立民事诉讼模式

二、附带民事诉讼模式

三、刑事判决模式

第三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民事赔偿权之保障

一、诉讼模式:独立民事诉讼

二、诉讼顺序:平行民事诉讼

三、健全涉案财产追查处置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此类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繁杂,被害人经济损失惨重,属于一种大规模诉讼案件或复杂诉讼案件。本书通过实证研究,在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基本特点的基础上,提取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审判程序中所存在的当事人程序保障不足的四类现象,以复杂诉讼形态下的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为视角,分别对该四类现象做了具体阐释,提出了程序保障的具体建议。

目前市面上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图书主要集中于理论研究的层面,且品种较少,本书从审判程序的角度入手,针对该类犯罪案件当事人权利保障展开论述,角度新颖,兼具理论性与事务性。

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此类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繁杂,被害人经济损失惨重,属于一种大规模诉讼案件或复杂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利用传统程序规则处理此类复杂诉讼案件,导致出现了很多程序问题。以审判程序为例,主要有: 多次追诉现象突出,被告人经常被重复追诉;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的质证权保障不力;诉讼过程中缺乏被害人的有效参与,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保障不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途径有限,被害人民事赔偿权保障不力。上述问题之所以发生,根源在于此类犯罪案件从诉讼形态上看属于复杂诉讼形态,依靠传统的处理单一案件或关联案件的诉讼规则难以有效处理此类复杂诉讼案件。针对上述问题,本书在归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的基础上,以复杂诉讼形态下的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为视角,构建相关的诉讼规则。

第一章,主要通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司法实践状况的分析,进而以权利保障为视角,概括出该类案件审判程序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被告人不被重复追诉权保障不力、质证权保障不力;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保障不力、民事赔偿权保障不力。并以复杂诉讼形态为视角,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即主要在于以处理单一案件或关联案件的诉讼规则来处理此类复杂诉讼案件,势必造成程序运行不畅,甚至程序失灵。

第二章,论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重复追诉问题。通过对重复追诉现象进行分析,指出: 对于同一案件,当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案件已经系属于法院,此后针对该同一案件范围内的他部事实追加起诉的,属于重复追诉。当法院就前诉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公诉机关针对该同一案件内部的他部事实另案起诉的,也属于重复追诉。通过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形态,指出涉众型经济犯罪大多属于经营性犯罪,以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类行为为典型特征,属于刑法上的集合犯。此类犯罪应从整体上进行刑法评价,在诉讼法上整体属于一个自然事实。因此,公诉机关在对某一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又以遗漏被害人为由追加起诉的,属于在同一犯罪事实内补全起诉他部事实,构成诉讼系属中的重复追诉。对于这种诉讼系属中的重复追诉,由于尚未有生效裁判存在,不涉及既判力问题。因此并不绝对禁止,而是允许补全起诉,在消除多余的诉讼系属后保障审判的完整性。但鉴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公诉机关的这种补全起诉应以两次为限,并且只能是针对新发现的事实提起。在提起的时间上,应限定在第一次追诉案件的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前诉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则不允许公诉机关就新发现的他部事实另行起诉,以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第三章,论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质证权保障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庞大,实践中普遍存在以庭前笔录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质证权保障不力。通过对该类案件中存在的证据进行分类归纳,结合庭审实践状况,提出创新取证方式,通过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召开庭前会议,最大限度地消化无争议证据,突出争议证据和争议焦点。庭审中,对于争议证据,证人、被害人代表、鉴定人等应出庭作证,以保障被告人质证权有效行使。同时,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大规模诉讼案件,可视情况采用分案审理制度。

第四章,论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保障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保障不足,原因首先在于涉案投资人能否被认定为被害人并不明确,如果不能确立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则程序参与权无从谈起。其次在于面对如此众多的投资人,究竟通过什么途径才能有效实现其程序参与权。通过对被害人概念的分析,指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动遭受犯罪侵害、实际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人属于被害人,应赋予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通过对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内容的分析,可将程序参与权分为被动的知情权和主动的参加权两种。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知情权的保障,可通过探索新型告知制度得以实现。对于参加权的保障,可通过建立诉讼代表人制度得以实现。

第五章,论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民事赔偿权保障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民事赔偿权保障不足,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只能通过刑事判决的方式弥补其经济损失。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突出表现为赔偿主体范围较小,不利于被害人民事赔偿权的实现。通过分析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实现的三种模式,根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专业领域众多等特点,建议对于此类案件,由被害人提起单独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民事赔偿权,并且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彻底分离,互不干涉。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尊重被害人的选择权,适当扩大民事赔偿主体的范围和诉讼请求数额,更加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并且,采用这种模式,可以使刑事法官集中精力审理刑事案件,也有利于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此外,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此类案件时,应转变传统“重破案、轻追赃”的思维模式,积极追赃挽损,查明赃款去向,适度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以便民事判决顺利执行,实现被害人民事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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