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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智典·民事卷

法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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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智典·民事卷》: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扶养人为被扶养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未成年子女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继父在生活、教育等方面尽了抚养义务,一般应认定继子女与继父之间的抚养关系成立。但是,继子女成年后,继父与生母离婚,该继子女尚未对继父履行赡养义务,该继子女对继父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而争议主要集中在对生母与继父离婚的事实对抚养关系的终止是否产生影响的认识上。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基础是: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后,继子女随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换言之,如果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已经成年,自然不具备再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条件,也就不能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为拟制血亲关系,但因继父与生母的离婚,子女不再与继父共同生活,事实上造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中断,且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再赋予继子女继承权,不符合民法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缔结时继子女是否成年,成年后父母是否离婚不是决定性条件,主要在于对扶养关系中的“扶养”一词的法律内涵的理解。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分别有“抚养”“赡养”“扶养”三种看似相近相关的法律关系。“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所负有的法定义务;而“扶养”的内涵则相对更加丰富,在法律条文中,它主要用于两处:一是特定情况下所指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照顾的义务,二是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时的“扶养”关系。故而学理上一直有人认为,“扶养”涵盖了“抚养”和“赡养”两项内容。而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扶养”关系上理解为此处的“扶养”包含“抚养”和“赡养”两项内容更符合法律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所设定的限制要求。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原本缺乏血缘作为继承关系的纽带,故法律要求他们之间的关系要“拟制”达到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相应程度时,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义务恰恰是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与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为主体,故应将法律要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理解为包含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如果子女成年后,与继父不再共同生活,子女亦未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不宜认定双方还具有继承法规定的“扶养”关系,即双方不再具有相互继承的资格。
我们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多随生父母再婚而形成,但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的事实及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不产生决定性影响,而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简单地通过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结婚这一法律事实产生的,而是继子女必须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抚养子女不仅是从物质经济上抚养,还要培养良好道德品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虽然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但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即依扶养期间长短(一般掌握一年到三年)、经济扶持和精神关怀的持续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主观意愿以及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应当注意的是,对此问题应当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扶养义务的内容和形式也随被扶养人自身经济和健康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不同案件中,继父母子女相互可以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根据相互间扶养权利义务享受和承担的不同而应有所区别,具体数额的大小,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
第一章 家事纠纷
问题1:返还彩礼案件中,法院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数额的考量因素有哪些?该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否仅限于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
问题2: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交纳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确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金额?
问题3:婚后,男方以婚前个人财产交付首付款,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对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问题4:男女双方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问题5: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后由子女夫妻共同偿还房贷。一方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己方子女单方的赠与?离婚时对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问题6:离婚案件中,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且有贷款,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还贷的钱款,应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问题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问题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应当如何认定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问题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如何分配,实践中如何操作?
问题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工龄买断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章 劳动人事纠纷
第三章 物权、房地产纠纷
第四章 侵权责任纠纷
第五章 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第六章 环境资源纠纷
第七章 其他民事纠纷
第八章 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索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的要求,天津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动司法标准化,形成覆盖全面的标准体系,规范审执工作,为法官提供“标尺”,为统一裁判尺度打下了基础。而推出《审判指导丛书:法官智典》就是天津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是天津法院的第二标准化工程。编撰审判指导丛书就是要解决广大法官在具体审判执行过程中面临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或者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比较模糊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时,如何正确行使审判执行权的问题。
丛书出版后,将成为法官的案头工具书,并作为天津法官学院的培训教材。也希望丛书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能够作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参考和实践基础,并为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办案以及高校法学院教学、科研提供一些参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憬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司法改革的现实需求,统一全市法院的裁判尺度与工作标准,解决司法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提炼总结天津法院广大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集聚和传承天津法院法官智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撰了《审判指导丛书:法官智典》,《法官智典·民事卷》是其中一卷。
《法官智典·民事卷》编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回应和解答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着眼点。书中选编的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近年来全市法院审判业务指导文件和典型案例,二是日常工作中下级法院的请示,三是全市三级法院范围内的问题征集。我们通过对问题来源、实践意义和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对入选价值进行研究,最终从600多个问题中筛选出158个有价值的问题作为入选题目。每个入选题目经过面向全市三级法院的招投标程序后,由中标人撰写初稿,后由高院相关审判庭的业务骨干组成的编写小组进行编审,很多问题的解答均由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了深入讨论、参考了大量司法实务经验和理论成果。数易其稿而成。每篇文章均由问题解答精要和理由组成。全书凝聚了天津法院民事法官的力量,传承了天津法院民事法官的智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司法改革的现实需求,统一全市法院的裁判尺度与工作标准,解决司法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提炼总结天津法院广大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集聚和传承天津法院法官智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撰了《审判指导丛书:法官智典》,本书是其中一卷。
民事审判历来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民事案件能否依法公正高效的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制度公正性的感受。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诉讼代理人的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对于司法裁判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有了更高的需求;二是新型纠纷显著增多,法律滞后性问题凸显,涉诉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对于司法利益平衡的要求更高。
民事案件的新特点对民事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在:第一,对民事案件的控制力要求更高。法官要具备对案件科学管理的能力,在规划审理流程、驾驭庭审、诉讼引导、裁判风险评估等方面全面提升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第二,对依法裁判、辨法析理的能力要求更高。法官应当具有更高的判断能力(包括事实认定能力、裁判风险识别能力、及时裁判意识及勇气等)、熟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严谨高效的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第三,对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能力要求更高。司法公信力不仅需要通过民事审判的程序结果和实体结果来实现,同样需要通过民事法官个人的司法形象来体现。第四,对化解纠纷的能力要求更高。熟悉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纠纷实质,善于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纠纷,已经成为衡量民事法官司法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而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民事法官具备更高的司法素质和司法水平基础之上的,因为无法律的调解无异于无原则的和稀泥,无裁断的化解纠纷则是对法律秩序的最大破坏。
本书编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回应和解答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着眼点。书中选编的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近年来全市法院审判业务指导文件和典型案例,二是日常工作中下级法院的请示,三是全市三级法院范围内的问题征集。我们通过对问题来源、实践意义和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对入选价值进行研究,最终从600多个问题中筛选出158个有价值的问题作为入选题目。每个入选题目经过面向全市三级法院的招投标程序后,由中标人撰写初稿,后由高院相关审判庭的业务骨干组成的编写小组进行编审,很多问题的解答均由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了深入讨论、参考了大量司法实务经验和理论成果。数易其稿而成。每篇文章均由问题解答精要和理由组成。全书凝聚了天津法院民事法官的力量,传承了天津法院民事法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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