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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智典·立案与诉讼服务卷

法律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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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智典·立案与诉讼服务卷》: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纠纷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民法调整的相邻关系是为了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适当限制或扩展,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满足的必要。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建造人不可能对违章建筑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可能产生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其建造人或实际使用人不能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故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相邻权纠纷,应当由行政部门先行处理,这是保证当事人诉权实现的需要。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纠纷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予以立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违章建筑引发的纠纷作出作出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然,如果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拆除违章建筑,应当不予受理。因为该座谈会纪要同时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原告以自己是违章建筑权利人,起诉被告作为合法建筑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使用其建筑时影响原告的用水、排水、通行、通风或采光权利的,因为其无法提供自己作为违章建筑权利人的证明,应当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过如果违章建筑是远年违章建筑的,则需要考虑其历史背景及原告长期占有该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结合其证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其次,如果原告是合法建筑所有权、用益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起诉被告作为违章建筑实际占有人使用其违章建筑影响原告的用水、排水、通行、通风或采光权利,要求拆除违章建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但是,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赔偿损失的,可以受理。再次,如果原告以自己是违章建筑权利人,起诉被告作为违章建筑的实际占有人使用其违章建筑时影响原告的用水、排水、通行、通风或采光权利的,则应当结合原告前述的实际情况、被告的前述实际情况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案审查的期限很短,加之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属于行政机关而非人民法院,因此相邻关系纠纷可能涉及违章建筑的,立案法官既无法也不宜在立案阶段对是否为违章建筑进行判断。对于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进行判断。
1.当事人主张认定违章建筑,从而要求拆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行政机关负有认定和处理违章建筑的职权,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避免通过司法程序代行行政职权而直接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当事入主张案涉建筑系违章建筑,要求拆除,实质是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该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故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2.当事人主张对方的建筑侵害其相邻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物权法》第86条、第87条和第89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论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均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主张对方的建筑侵害了其用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是依法行使权利的体现,与对方建筑违法与否无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一章 立案
第一节 主体资格
问题1:公司陷入僵局状态后起诉人不掌握公司印章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应诉方不掌握印章是否能以公司名义应诉?
问题2: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时无法提供完整的被告信息,如何处理?
问题3:合同案件中,原告以规避管辖法院为目的,创设管辖连接点,增加非合同相对方的其他主体为被告,如何处理?
问题4: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未清算即注销企业法人,原告能否以股东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问题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是否应列为当事人?
问题6: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户籍登记行为违法或者要求撤销户籍登记行为的,应以公安分局为被告还是以派出所为被告?
问题7: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在申请执行前死亡,其部分继承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可以立案?
第二节 主管范围
问题8: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起诉民事法律关系中除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主体,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案件是否受理?
问题9:当事人提起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为被告的不履行《民法总则》规定的指定监护人职责或者临时监护职责的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问题10: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问题11: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部分符合起诉条件,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修改,应如何处理?
问题12: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民事纠纷是否应予受理?
问题13:相邻关系纠纷中涉及“违章建筑”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问题14: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哪些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问题15: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时,人民法院是否一定不予受理?
问题16:公司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对公司与其他当事人民商事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受理?
问题17:人民法院当场能够判定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但当事人坚持起诉或要求出具书面裁定的,是否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不予立案裁定?
第三节 立案审查中的其他问题
问题18:如何认定一事不再理?
问题19:如何在立案审查中判断“重复起诉”?
问题20: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诉讼费用和诉前保全
第四章 诉讼服务
第五章 涉诉信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的要求,天津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动司法标准化,形成覆盖全面的标准体系,规范审执工作,为法官提供“标尺”,为统一裁判尺度打下了基础。而推出《审判指导丛书:法官智典》就是天津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是天津法院的第二标准化工程。编撰审判指导丛书就是要解决广大法官在具体审判执行过程中面临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或者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比较模糊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时,如何正确行使审判执行权的问题。
丛书出版后,将成为法官的案头工具书,并作为天津法官学院的培训教材。也希望丛书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能够作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参考和实践基础,并为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办案以及高校法学院教学、科研提供一些参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憬宏
本套丛书为开放式,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批次、有计划的完成编写出版工作。首次推出7个分册,分别为:刑事卷、民事卷、商事卷、知识产权卷、行政卷(包含国家赔偿)、执行卷、立案与诉讼服务卷。每一分册围绕相应审判领域中存在的疑难、复杂、新型问题展开,给出解答精要,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审判实践。我们会根据司法观点的更新及实践需要对已出版书籍中观点予以修订,并适时推出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某一专题的分册。本套丛书在编撰过程中力求达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问答为体例,内容精炼、使用,内容精炼、使用方便。二是以疑难问题为对象,统一裁判,回应需求。三是以一线法官为编写主力,上下协同,汇集智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统一全市法院的裁判尺度与工作标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撰了《审判指导丛书:法官智典》,本书是其中一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天津法院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全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各项要求,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并不断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以标准化为抓手,制定《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标准》,规范登记立案工作。以信息化为依托,推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提升立案诉服工作质效。以问题为导向,对全市法院登记立案工作、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考评,加大调研督导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涌现。特别是相比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审判领域,有关立案与诉讼服务的理论研究较少,加之立案、诉讼服务、涉诉信访等工作法律性、政策性较强,法律规定亦较为原则,涉及的问题琐碎、庞杂,立案实践中仍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本书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编写中着眼于回应和解决具体问题。书中选编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是来源于日常工作中下级法院的请示,二是来源于全市三级法院范围内的问题征集。我们通过对问题来源、实践意义和争议焦点进行探讨,对入选价值进行研究,排除部分已有明确定论和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个别较为宏观的问题,又提出进一步具体化的修改建议,最终从近200个问题中筛选出156个有价值的问题作为入选题目。
全书共分五章。第一章立案,主要包括如何依法认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何保证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正确厘清人民法院主管的界限,如何审查起诉和确定案由等内容。第二章管辖,主要涉及如何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等内容,具体包括约定管辖、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诉讼费用和诉前保全,主要包括如何区分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进而合法合理地收取诉讼费用,如何依法审查诉前保全和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等内容。第四章和第五章是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主要内容包括如何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与诉讼服务水平,如何正确处理涉诉信访等。
希望本书的编写,既能为立案法官解决工作中的困惑与疑问,又能够统一立案尺度,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升立案诉服工作水平,略尽绵薄之力。限于学识有限,能力所及,谬误之处仍无法避免,敬请读者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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