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含土地、矿产、海洋资源)(2019年版)截图

#电子书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专业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

第九条【自然资源】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1〗

第一章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



一、土地管理(1)

(一)综合(1)

(二)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63)

1规划利用(63)

2土地储备(119)

3土地调查(129)

4土地开发整理(137)

5土地复垦(142)

6闲置土地处置(156)

(三)土地权属(159)

1土地确权(159)

2土地登记(172)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收回(257)

1土地使用权出让(257)

2土地使用权转让(312)

3土地使用权划拨(316)

4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321)

5土地使用权收回(322)

(五)建设用地管理(327)

1用地预审(327)

2用地管理(330)

3用地审查报批(376)

(六)农村土地管理(395)

1农村土地承包(395)

2农用地(443)

(1)综合(443)

(2)耕地保护(452)

(3)基本农田保护(468)

(4)其他农用地(477)

(5)宅基地(490)(七)土地征收(503)

(八)土地税收与财政(536)二、矿产资源管理(555)

(一)综合(555)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590)

(三)矿权出让转让(611)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管理(626)

(五)矿产资源储量(630)三、海洋管理(640)

四、监察与违法案件处理(6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目录

一、土地管理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2007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律法规全书》此次改版,将全书体例调整为四大板块,分别是: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海洋管理以及监察与违法案件处理。根据近年国家立法的变化,更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共计7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新增法律文件19件:《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旅游厕所用地政策适用期限的函》《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等等。


便捷的可平摊使用的法律工具书

实惠的一次购买即免费增补再版修订内容

迅捷的“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公众号发送新立法信息(关注书籍后封面“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资料下载”→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下载”项→点击进入自行下载)



上一个法律

下一个法律法规

  • 评论列表(0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