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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冲突权利配置实证研究

法律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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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斌,1956年生,江苏启东市人。管理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南京、镇江、扬州、南通、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8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经济系并留校任法律系经济法教师,1989年赴日本爱知大学法学部进修商法博士课程,1994年调入南京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1998年晋升为教授,2001年4月至10月任日本大阪大学法学部特邀研究员,2003年获得南京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博士学位,先后担任长航油运、南通科技、春兰制冷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04年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2005年1月调回南京大学法学院至今。
先后出版著译教材3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获得省级科研奖励2次。在公司法律经济学、日本商法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造诣。
目录
第一章冲突权利有效配置路径一、引言
二、若干典型案例简析
三、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误区的法哲学根源
四、科斯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再认识
五、结语

第二章法律人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经济学一、引言
二、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简单比较
三、科斯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内核
四、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典型公司纠纷
五、结语

第三章公司法结构性改革总体思路一、引言
二、商事主体的经济分类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分类
四、我国商事主体分类及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和
发展方向
五、结语

第四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统一公司法整合路径一、引言
二、整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障碍
三、日本新公司法体例及其立法考量
四、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协调整合思路
五、结语

第五章公司章程行为的认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引言
二、章程行为与合同行为辨析
三、如何理解公司合同理论
四、典型案例探讨
五、结语

第六章合意原则何以PK多数决议一、引言
二、澄清公司合同理论的三层含义
三、公司纠纷裁判理由存疑
四、合意原则难以取代多数决议
五、结语

第七章公司设限股权转让效力研究一、引言
二、现行理论解释的不足
三、解决权利冲突的域外裁判经验
四、冲突权利的重新配置
五、结语

第八章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效力争议一、引言
二、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总体评判及潜在价值
五、股份转让自由仅是原则规定而非《公司法》基本原则
六、结语

第九章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产权边界一、引言
二、案情及其争议焦点
三、原审判决的法律解释学解析
四、原审判决的法律经济学解析
五、结语

第十章“百事内讧”事件法律经济学分析一、引言
二、一桩撮合而成的不和谐婚姻
三、不同主体之间权利冲突探究
四、情势变迁的合理应对
五、结语

第十一章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效应一、引言
二、股权分置的历史解释
三、补偿流通股的依据所在
四、典型补偿方案的简要评析
五、结语

第十二章脱壳经营直索责任的效力范围一、引言
二、直索责任效力范围的限制及缺陷
三、直索责任效力范围限制的理由
四、现行直索责任效力范围的限制应当突破
五、突破直索责任效力范围限制的实践经验
六、结语

第十三章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一、引言
二、最高院案例评判
三、主流理论反思
四、最高院判决的法理内涵
五、结语

第十四章貌合神离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指导性案例一、引言
二、指导案例15号的基本内容裁判要旨
三、指导案例15号与原审终审判决理由的内在差异
四、指导案例15号错误的理论根源
五、结语
本书作者溯源到伯利、米恩斯,并着力探究法律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的本源思想,将公司法的理论基础提升到科斯冲突权利有效配置的层面,并依循从整体到个别的逻辑顺序,针对我国公司立法、公司司法裁判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展开分析,借助张五常所概括的局限条件下合约选择的科斯法律经济学内核,用总体的、边际的、替代的综合性方法进行实证研究,是国内第一部跃过公司合同理论、系统阐述公司冲突权利配置理论的公司法专著。
序言国内公司法教学与研究的理路,大体上分为法律教义学、比较法学、案例分析以及新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学教义学主要体现在大部分流行的公司法教科书中,其特点是介绍公司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原则以及重要条文,很少揭示公司法的理念以及实际问题的解决之道;公司比较法学虽有不少上乘之作,但也有很多单纯译介域外法例,而并不探究其来龙去脉、利弊得失甚或实际运行效果,对于如何引入我国,怎样与中国现行制度协调融合也往往语焉不详;案例分析多数出自实务部门出身的法官、律师之手,作为真实反映中国公司法运作情况的资料价值自不待言,而对读者的理论启迪则明显不够;公司法律经济学研究不仅在其发源地美国成为学界的主流,有的海外华人学者甚至称,法经济学理论目前是英美法系公司法的金科玉律,牢牢地统治着公司法学者的思想,特别是在美国,公司法学者几乎是言必称该理论,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而且也日渐吸引国内学者的眼光,尤其是一批青年才俊积极尝试,成果颇丰。如汤欣、罗培新、李建伟。近年译介的几部公司法律经济学著作,对公司法学界的影响也不可小觑。 [美 ]阿道夫·A.伯利、加纳德·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美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等:《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美 ]莱纳·克拉克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在本人30余年的教学生涯中,一开始就与公司法结下不解之缘。假如再前溯到大学本科时代“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经历,本人本科就读的是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实非个人兴趣所在,而对企业管理则情有独钟。当时国内陆续翻印的一些港台盗版企业管理教材,几乎全部读过。其内容当然与公司法相去甚远,但不能说没有任何内在联系。日后留校转到法律系任教讲授经济法,其中就包含企业法、公司法的内容,1989年赴日本进修商法博士课程,重点也是研修公司法。最终确定公司法的专攻方向,也在情理之中。其心理路程,在何勤华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5卷)中有所反映。参见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6页以下。不过,从停留于简单的感性认识,经主要着眼于中日公司法的比较法学研究,最后转向公司法律经济学探析,其间有学科背景知识结构因素的影响,更多的则是对法律教义学以及所谓的比较法学方法所遭遇的困境反思使然。作为长期教授公司法的大学教师,近年几乎无法胜任本科的公司法课程!不是真的不能授课,而是自己都不知如何向本科学生讲授哪怕是简单的公司法概念,主要是意识到几乎所有的公司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均需要重新审视和诠释,而有些真实感受却又无法用本科生所能理解的语言、词汇解释清楚。在几年的痛苦煎熬中,尤其是反复研读法律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的经典文献,才重新找到理解公司法的钥匙,同时对于法律经济学在国内被普遍误解误读的情形及其原因有了较为透彻的认识。本书就是近年用法律经济学尤其是科斯理论解释解读公司实际问题的尝试,而中国的公司问题除了属于总体性的立法体例选择和完善方略之外,主要是基于全国各级法院有关公司纠纷的裁判所反映的理论争议。依据苏力教授的分类,大体属于实证分析。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载《法学》2013年第4期。这样的解释不是唯一的,也不一定完全正确无误,但至少代表了一得之言一家之见,如何评介只能由读者说了算。
本书分为14章。第一章,冲突权利有效配置路径;第二章,法律人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经济学;第三章,公司法结构性改革总体思路;第四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统一公司法整合路径;第五章,公司章程行为的认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六章,合意原则何以PK多数决议;第七章,公司设限股权转让效力研究;第八章,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效力争议;第九章,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产权边界;第十章,“百事内讧”事件法律经济学分析;第十一章,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效应;第十二章,脱壳经营直索责任的效力范围;第十三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第十四章,貌合神离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指导性案例。前两章主要探讨公司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特别是科斯理论中有关局限条件下的合约选择这样的理论内核对于公司冲突权利有效配置的指导意义;第三、四章是对中国公司立法甚或整个商事主体立法现状、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第五、六章涉及就公司本身性质的理解和认识,而公司究竟是一个自治性组织体还是合同束或者合同网的连结,对于法院正确裁判公司纠纷案件关系重大;第七章至第十一章,涉及公司内部不同冲突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如何有效配置问题;最后三章则涉及公司及其股东与公司外部债权人之间的权利配置议题,尽管所引案例均可归类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或者实定规则的应用,其背后所蕴含的理论理念则要更为广泛和深刻。
本书并非公司法律经济学的体系性著作,与《公司法的经济结构》这样的论文集不同,是以冲突权利有效配置思路连结起来的专题研究,故有点类似于《公司法剖析》一书,但与后者宽泛而原则的概述性比较法著述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立足于中国公司法具体问题的实证研究;二是追溯到法律经济学本源知识科斯理论的精髓,主张中国公司法律经济学研究受到波斯纳的误导而悖离了科斯思想,我们应当回到科斯,用本源性的法律经济学理论指导公司法律经济学研究。
本书主要适合于商法学公司法学研究生教学所用;对于公司法本科教学,可以作为参考读物;而其中的公司案例研究,则对公司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书的写作过程曾受到教育部、江苏省政府和南京大学“985”三期科研资金的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后金融危机时代公司治理创新研究”,批准号:11YJA820083;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江苏改制企业股权纠纷法律应对研究”,批准号:11FXA002。并得到南京大学、南京大学法学院有关领导、同事、同学,以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各种协助和支持,在此一并表示由衷的感谢。

作者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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