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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正版图书】

法律 犯罪学

  • ISBN:9787562036388
  • 作者:黄风,赵林娜,张磊 等
  • 包装:平装
  • 版次:1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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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正版图书】截图

#电子书简介

基本信息

书名: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定价:29.00元

作者:黄风,赵林娜,张磊 等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3-01

ISBN:9787562036388

字数:315000

页码:316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商品重量:0.000kg

编辑推荐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提要


如果治安法院和郡治安裁判所认为现金不符合追缴的条件,终没有作出没收的决定,在返还现金的同时还会产生赔偿问题。如果现金被海关扣押,应由海关税务司来进行赔偿。如果是被警务机关扣押,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在英格兰或者威尔士,从警务部门费用的警务基金中支付赔偿金;在苏格兰,则由进行扣押的警务当局或者警务地区的联合警务委员会来赔偿;如果是在北爱尔兰,根据《2000年北爱尔兰警察法》的规定,赔偿由郡警察局局长支付。

目录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的主要追缴制度(代前言)/1
章 资产追缴局/1
1.资产追缴局及其局长/1
2.局长职责:一般职责/2
3.任命及培训/2
4.合作/3
5.建议及协助/3
第二章 没收:英格兰和威尔士/4
6.没收令的签发/4
7.可追缴款额/5
8.被告人的获益/5
9.可支配款额/7
10.基于犯罪生活方式作出的推定/7
11.支付日期/8
12.未支付款额的利息/9
13.命令对于法院其他权力的效力/10
14.延期/10
15.延期的效力/12
16.信息陈述/13
17.被告人对信息陈述的回复/14
18.被告人提供信息的规定/14
19.未签发命令:对案件的复议/15
20.未签发命令:对获益的复议/17
21.签发命令:对获益的复议/19
22.签发命令:对可支配款额的复议/21
23.可支配款额不足:命令的变更/22
24.可支配款额不足:命令的撤销/23
25.小额未付:命令的撤销/24
26.信息/24
27.被定罪或者被移医候判的被告人/25
28.被告人既未被定罪也未被宣告无罪/26
29.命令的变更/27
30.命令的撤销/28
31.官或者局长提起的上诉/28
32.法院关于上诉的权力/29
33.向上议院提起上诉/30
34.执行机关/32
35.局长未被指定为执行机关/32
36.局长被指定为执行机关/33
37.局长申请执行/33
38.监禁或拘留的规定/34
39.重新审查等:监禁期限的变更/35
40.行使权力的条件/36
41.限制令/37
42.申请、撤销和变更/39
43.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39
44.向上议院提起上诉/40
45.扣押/40
46.传闻证据/40
47.补充/41
48.指定/41
49.权力/42
50.指定/44
51.权力/44
52.指定/46
53.权力/47
54.执行接管人/48
55.指定官员接受的总额/49
56.局长接管人/50
57.局长接收的总额/51
58.限制令/52
59.执行接管人/52
60.局长接管人/53
61.保护/54
62.进一步的申请/54
63.撤销和变更/54
64.管理接管人:撤销/55
65.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55
66.向上议院提起上诉/56
67.被扣押的款项/56
68.申请和上诉/58
69.法院和接管人的权力/58
70.治安法院的移送/59
71,刑事法院的判决/60
72.严重失职/61
73.命令被变更或者撤销/62
74.在国外执行/62
75.犯罪生活方式/63
76.行为及获益/64
77.污点赠与/65
78.赠与及其接受者/66
79.价值:基本规则/66
80.通过行为获得财产的价值/67
81.污点赠与的价值/67
82.可自由支配财产/68
83.可变现财产/68
84.财产:一般规定/68
85.诉讼程序/69
86.申请/71
87.没收令/71
88.其他解释性规定/72
89.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72
90.向上议院提起上诉的程序/73

第三章 没收:苏格兰/74
第四章 没收:北爱尔兰/127
第五章 非法行为收益的民事追缴/186
第六章 税务职责/246
第七章 洗钱/246
第八章 调查/263
第九章 破产等/311
第十章 信息/312
第十一章 合作/312
第十二章 杂项及一般规定/310

作者介绍


文摘


(5)在根据本条重新进行审理时,刑事法院应当遵守上议院可能作出的任何指示。
(6)如果法院根据本条对没收令进行了变更或者依照本条中指示签发没收令,其应当——
(a)考虑就被告人的某种有关罪行(或者罪行之一)对其签发罚款;
(b)考虑所有针对被告人就其有关罪行(或者罪行之一)签发的符合3条第(3)款的命令,除非法院为第9条之目的决定被告人占有的动产时已经将此命令考虑在内。
(7)如果刑事法院根据本条的指示依照第6条重新进行审理,则适用第(8)至(12)款之规定。
(8)如果法院已经就相关罪行(或者罪行之一)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则第6条有效,被告人的特定犯罪行为包括构成法院对其就相关罪行作出判决时所考虑的犯罪的行为。
(9)如果已经根据《判刑法》30条(赔偿令)的规定就被告人的有关罪行(或者罪行之一)对其签发没收令——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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