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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解·第19卷

法律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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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5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年“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一等奖;2004年经人事部等八部委批准,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4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2005年“刑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获***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
《刑事法判解·第19卷》:
(一)不法侵害的认定过窄
1.误区之一:不法侵害的范围仅限于人身安全
司法实务中,很多法官错误认为不法侵害仅限于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很多针对财产以及其他权利的侵害没能够被认定为不法侵害。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见不法侵害不仅包括针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还包括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只要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可以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只要是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防卫。
人身权利也不等同于人身安全。将人身权利理解为人身安全,属于不当的限缩解释。人身安全,一般指的是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范围比较窄。而人身权利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性的自由、人格尊严、人的名誉、人的荣誉、人的隐私、人的宗教信仰等。当这些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也应该将其认定为不法侵害。
山东于欢案中,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是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但是于欢案的一审判决却认为于欢不具有防卫性质,判决结果一出来,举国哗然,引起了民意的强烈反弹,也遭到了刑法学界的一致批评,更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与关注。有学者指出:“在于欢案这种持续侵害存在的场合,不法侵害一定是存在的。”
2.误区之二:不法侵害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式
司法实践中,法官由于受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影响,将不法侵害狭隘理解为暴力侵害,甚至是严重的暴力侵害,这是极其错误的。司法实务中,对于大量存在的非暴力侵害,没有被认定为不法侵害。比如传销活动中,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乃至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被骗人传销的公民为了恢复人身自由而造成传销人员伤亡的,司法实践中都没能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而是按照一般犯罪来处理。再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了逃脱,为了恢复自己的人身自由,为了摆脱收买人的控制,造成收买人伤亡的,也没有被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这种司法判决,可谓是不分是非,混淆对错,践踏正义。
将不法侵害的手段仅限于暴力,完全没有理据。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刑法第20条第3款已经作了特殊规定,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对于轻微的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的不法侵害,应该适用刑法第20条第1款关于普通正当防卫的规定。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就可以实施防卫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将不法侵害的手段仅限于暴力。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不法侵害是以暴力方式实施,但是这只是一般的经验,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如果仅因此,就认为不法侵害只能通过暴力手段实施,显然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因为完全可能存在通过非暴力方式实施的不法侵害。比如非法侵入住宅,对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人,完全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将其从住宅清除出去。再比如,非法拘禁,不法侵害人采取平和的手段限制乃至剥夺人身自由,防卫人为了恢复人身自由,当然可以进行防卫,甚至是采取一定程度的暴力手段进行防卫。
将不法侵害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无疑人为限缩了不法侵害的范围。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有第3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必须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1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在实施手段上并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性质上就属于不法侵害,而不论其是否采取了暴力手段。当然,对于非暴力方式实施的不法侵害,外观上较为平和,与突然发生的暴力攻击不同,其对防卫人的刺激较小,防卫人一般不能采取过于激烈的暴力方式进行还击,否则可能防卫过当。但是,是否过当,属于防卫限度的问题,而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则属于防卫性质的问题,二者不可混淆。在面对通过非暴力方式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是否过当,可以进一步讨论,但是防卫的性质不容否定。
3.误区之三:只要双方存在打斗就认定是互殴
司法实务中,互殴的认定范围过宽,而防卫的认定过窄。大量的具有防卫性质甚至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被当作互殴来处理,完全混淆了互殴和防卫的界限。因为只要认定为互殴,就否定了防卫的可能,互殴无防卫。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只要双方存在打斗,就认定为互殴。在根本没有查清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的情况下,仅根据双方都存在打斗的外观,就判定双方是互殴,这是完全错误的,是对错不分。
……
【本卷专题】正当防卫
防卫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解释论——以梁某某开枪防卫案为展开
呛正当防卫中的紧迫性判断
论正当防卫中的限度条件——以王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聚众斗殴中的正当防卫研究
正当防卫认定中结果权重过高的成因及出路

【沙龙实录】
从于欢案谈正当防卫——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第二期

【刑辩讲堂】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一期第七次课程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期第十一次课程

【焦点评论】
昆山启示录: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而是抗击侵略
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

【实务动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
山东“于欢案”二审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三份驳回申诉通知书(节选)

【判例研究】
台湾地区不能犯理论的新进展——从“陈建志杀人未遂案件”展开
玩忽职守罪职责的认定——以“8·12”天津港爆炸案为视角

【法律适用】
强迫劳动罪的结构和既遂标准
“醉驾一次冲撞”的定性问题探究——以李某醉驾肇事案为视角

【活动撷英】
贿赂犯罪中的职务便利——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之一
从县域“黑社会”现象谈法律经验研究——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之一
卖淫嫖娼的中国现状与制度反思——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之二
《刑事法判解·第19卷》以专业的视角、详实的材料,诠释了人士对刑事法中的核心理论及敏感话题的深刻认知。
《刑事法判解·第19卷》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大的时代和周遭的学术环境都在发生润物无声的变化,《刑事法判解》也不能外。从第19卷开始,刊物的文章分布和编排布局会发生一些细微的调整。我们在前行中寻求变化。当然,《刑事法判解》立足于司法实践,从理论层面为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这一宗旨永远不会变。相应地,体现《刑事法判解》特点的主要栏目和刊发文章的风格也不会变。
【本卷专题】以正当防卫作为主题,囊括了5篇文章。李金龙的《防卫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解释论——以梁某某开枪防卫案为展开》,主张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保护的天平向防卫人倾斜,风险的承担则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防卫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解释论,其基本理念就是在认定正当防卫时,要站在防卫人的视角,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引入规范论的思维,在重视结果的同时,要进行实质判断与规范评价;坚持刑事政策的目的导向,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以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文章结构清晰,观点明确,从防卫人的角度切入正当防卫的条件和界限,读来颇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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