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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系列:公司法(第4版)

法律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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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福建寿宁人,1982年厦门大学历史系本科毕业,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5年厦门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1996年晋升教授,2003年被授予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创办《厦门大学法律评论》,并任主编至2005年6月。2005年3月调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要学术兼职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合著或主编的著作和教材有《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商法总论》、《医患关系法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等。

《商法系列:公司法(第4版)》:
关于转股价格的确定,通常以发行公司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第25条)如果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上述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第26条)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息与偿还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6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每半年或1年付息一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8条)
7.登记、公告及信息披露
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发行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发行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7)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8)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行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仅应当披露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还应当依法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即依法发布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也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防止投资者操纵市场,损害发行公司及其股东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发行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一定比例(例如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例如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通知发行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
前言
丛书修订前言
新版说明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和地位
第三节 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一)
第一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节 公司章程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第四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四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二)
第一节 公司资本
第二节 公司债券
第三节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五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三)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
第三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

第八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九章 公司集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集团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四节 公司集团内部交易的法律调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是我国民商法领域中的年轻科学,有许多特有的概念、规则和价值理念。
《商法系列:公司法(第4版)》旨在向读者系统、全面地介绍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为读者进一步研究公司法问题奠定基础。
为此,《商法系列:公司法(第4版)》希望能够达到以下目的:
一,系统和全面地介绍、分析和研究公司法基本理论,确立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二,结合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域外公司法有关规定,具体分析《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充分了解和把握公司法的内容。
第三,就公司法立法及实践中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作初步探讨,为更深入地研究公司法提供线索。
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全面和重大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民商事法律问题,需要在理论上作认真研究和探讨。
《商法系列:公司法(第4版)》第一版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这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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