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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法(120年纪念版)

法律 商法

  • ISBN:9787100150569
  • 作者:刘朗泉
  • 印次:1
  • 字数:300
  • 开本:16开
  • 版次:1
  • 页数:624
  • 丛书名: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时间:2018-10-01
  • 印刷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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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目录】引言
方序
自序
参考法令一览表

绪论
章 权利义务之观念
第二章 法律之观念
第三章 私权之主体及客体
节 公权与私权之区别
第二节 私权之主体
项 总说
第二项 自然人
第三项 法人
第三节 私权之客体
第四章 私权之得丧变更
节 私权变动之姿态
第二节 私权变动之原因事实
第五章 商事法之意义

本论
编 从事商业之人
章 商人
第二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
节 商业使用人
第二节 商业学徒
第三章 代办商
第二编 商业组织
第三编 商品
第四编 商事权义之发生
第五编 商事权义之担保
第六编 有关商事之契约
第七编 破产与和解【精彩书摘】《中国商事法(120年纪念版)》:
物之种类甚多,通常得为如下之区别:
一动产与不动产罗马法上有一原则日:地上之物属于土地。盖以土地为之不动产,而以土地之定着物为土地之部分。我国民法从之,于六六条定明,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又于六七条定明,称动产者,为所称不动产以外之物。所谓土地之定着物者,虽尚未至与土地有不能分离之程度,然必须非暂时的附着于土地之上。若仅为临时应用之目的所装扎之建筑物,皆非土地之定着物,亦即非所谓不动产。又若矿石泉水等与土地不能分离之物,则其本身即为土地之一部,亦非所谓定着物。不动产原则上虽仅为土地及其定着物,然若其出产物如米谷菜果尚未成熟而分离者,亦为不动产之一部。至此种不动产以外之物,则统称日动产。
二主物与从物民法六八条一项设从物之定义为“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别习惯者,依其习惯。”是则从物必须为独立之一物。若门窗之于房屋,输轴之于机械,皆为他物之一部,非从物也。又从物必须常助主物之效用,所谓常助者,须有客观上之意义,若仅以主观之意思,系印章于怀表,非可即谓其有主从之关系也。又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此因法律明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同条二项)若不同属于一人,事实上将无法生其效力。从物之外而不具从物之性者,皆主物也。
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融通物者,得为私权之客体而为交易之物也。不融通物则反是。通常之物皆为融通物,其不得融通之物如禁止物中之鸦片毒物等是也。
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代替物者,交易上不置重于个性,能以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代替之物也。反是则为不代替物。代替物之例,如金钱米谷油盐布匹。不代替物之例,如土地房屋字画珍宝。
五定物与不定物定物者,谓依当事人之意思,具体的指定之物也。不定物者,谓依当事人之意思,不必为具体的指定,而可以种类,品质,数量,指示之物也。定物之例,如某匹之马,某册之书。不定物之例,如马若干匹,书若干本。
六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者,依通常之使用方法,因一回之使用,即失其原有形体之物也。如米麦柴煤等皆属之。非消费物反是。然非消费物并非永不消费者。如图书馆之图书,家用之椅桌,皆非有永久耐用不稍损耗之性质者,法律为便利计,故为区别。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物理上之物本无不可分割之理,法律上所以设此区别者无非为便利之计。所谓不可分物者,谓一经分割,即失其本来之性质与价值之物也。例如一匹之马,一粒之珍珠,若经分割,即失其原有之性质与价值,故为不可分物。反是则为可分物。
八单一物与合成物单~物者,其本体即为一独立之物,其构成分子在法律上无独立之存在。例如一匹之马,一椽之屋。合成物者,由数独立物结合而成之物也。如图书馆中之书籍由多数之独立书册结合而成者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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