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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国家司法考书辑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787562033806

法律 司法考试

  • ISBN:9787562033806
  • 作者: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辑委员会
  • 包装:平装
  • 印次:1
  • 品相:10成新
  • 字数:1995
  • 开本:16开
  • 版次:1
  • 页数:958
  • 主题词:法律--中国--汇编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9-05-01
  • 读者对象: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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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基本信息,请以下列介绍为准
商品名称: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作者:国家司法考书编辑委员会[著]
定价:88.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05-01
ISBN:9787562033806
印次:1
版次:1
装帧:
开本:16开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3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9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3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17号发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摘要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先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的中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实质上即无产阶级,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等互利、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人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章纲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建设社会主义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推广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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