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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规范:在竞争与规制之间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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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男,出生于1981年,汉族,山西祁县人。法学硕士,2016—2017年度英国谢菲尔德大学访问学者。现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山西法理学研究会、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讲授《法理学》《金融法》《电子商务法》。曾在《经济问题》《南方金融》《法治论坛》《金融法学家》《中国商法学年刊》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级课题十余项。
经济结构的调整深深地影响着金融行业,在新技术革命下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解构和重组,实现对实体经济的匹配,这便需要我们更关注实体经济信号的真实反应、保障基本权利的契约实现、在竞争秩序中的公正价值、监管和规制中的相宜性,从而实现现阶段自身制度的供给,同时也能够应对世界各国制度竞争的需求。在契约自由和商谈语境中,从理念、体系、征信等方面打破金融资源分配失衡的僵局,市场的多元化也在呼唤多元化的规制体系,技术的高度集成也使监管面临市场和治理的双重风险。这一国际性需求也使我国现有科层制体系需要不断地调适,从而构筑一个适应社会中各个阶层和群体内生需求的分布式金融服务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和“创新监管方式”两大任务,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指明了方向。应立足资本国际化新场域,不断实现金融稳定和监管方式创新。在“创新监管方式”方面,不断提升商谈理念,力求实现良法善治,运用法治思维,主动迎接技术革命,将创新监管作为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在不危害金融稳定和竞争秩序的前提下,推动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市场发展;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方面,应建立并完善日常的、长效的和动态的监管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科技金融监管的数据监管特性,以权利体系为核心,在区域风险和行业风险中维护各方主体权益,确保数据搜集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数据分析的合理性、靶向性,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中大量琐碎且瞬息万变的非结构性信息进行结构化处理,通过多元化的监管措施,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多元治理手段并用,构建一个以风险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更为合理的监管架构,以实现维护金融秩序、保持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创新的监管目标。精致的规则体系仍然需要很好地融入现实需求,如何划定规则的弹性实施标准仍有待解决;此外,体制和制度的调适仍需要完善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这些机制的优化又需要面向碎片化、多元化的制度设计初衷。这些问题仍有待于在未来研究中加以审慎分析,从而在法治中国背景下实现明智治理。
导言
第一章互联网金融基本命题及行业现状
第一节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命题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创新
第三节互联网金融现状及挑战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之再度诠释
第一节信用风险
第二节市场风险
第三节操作风险
第四节其他风险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行业解构及监管面向
第一节功能解构视阈下的互联网金融供给
第二节互联网功能等价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第三节互联网金融技术及革新的资本话语
第四节金融科技下的金融市场变革及规制
第五节互联网金融监管及规制之平台治理
第六节互联网金融监管及规制之考量因素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监管及规制理论基础
第一节互联网金融规制理论预设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发展两大支柱
第三节互联网金融核心监管理论
第四节统摄与权衡——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生成
第五章互联网金融监管及规制域外经验
第一节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及规范
第二节欧洲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及规范
第三节互联网金融域外治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六章互联网金融监管及规制规范评析
第一节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及体制调适
第七章互联网金融“产业公地”监管规范
第一节互联网金融技术市场伦理制度之构建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信用市场监管及完善路径
第三节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准入之制度构建
第四节互联网金融监管科技及监管沙箱的引入
第五节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之目标设定
第八章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及规范完善
第一节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及规制路径构建
第二节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及规制路径构建
第三节风险资本介入共享经济监管及规制路径构建
第四节区块链行业的监管及规制路径构建
第五节程序化交易行业监管及规制路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本书以“互联网金融生成及本质—多维视角下金融发展及控制的功能性需求和供给矛盾—互联网金融基本发展与规制理论需求—域外监管体制及规范的比较优势—互联网公共领域规制—各子行业激励监管兼容规制体系”为研究主线,以信息经济学理论、结构功能理论、激励监管理论为基础;关注现实,以国内债权市场结构失衡和金融资本的板块轮动为着眼点,分析其市场本质和风险成因,解析监管及规范的公共和行业领域制度供给;以商谈主义理论为制度建构基础,借鉴监管沙箱和监管科技实践,通过技术和规范二元治理,生成统摄与权衡的监管原则,涵盖互联网金融的公共领域和各行业监管的规范体系。以期在智慧社会语境下,从公共领域、行业领域及互动领域(主体间性)视角分别监管,从而建构激励与监管兼容的行业治理体系。本书可作为财经类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一般高等学校金融学专业本科教学的参考书、《金融法》《金融监管学》的辅助读物,也可为交叉学科研究者提供指导。
一是作者为行业专家,二是.本书稿获得过优秀成果奖项。互联网金融普惠性、层次性、全球化使很多问题交织在一起,公共领域和行业领域分离、行业深度细分。本书作者曾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法律顾问,对英国、美国的金融企业进行过长期的考察,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也进行过长期的跟踪,有较好的实务基础和国际化视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规范把握较为准确。本书稿为2017年获得优秀成果奖项的、山西省法学会2015年课题《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及规制路径分析》[编号为SXLS(2015)B08]的结项成果为基础扩充而成。
自序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篇末总结道:“思辨(Spekulation)在多大程度上离开哲学家的书房而在证券交易所筑起自己的殿堂。”恩格斯用了“Spekulation”一词来表达这一含义,该词在德文中兼有“投机”和“思辨”的双重含义,投机为主要话语的20世纪的资本主义,经历了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模型的长足发展,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耦合下,掀起了新的技术革命,马克思所指的资本的精确时空计量在现代社会中逐步被认知,并极大地影响着后工业时代的经济与社会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发展得益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这一历史环境,世界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理论和制度输入,为我国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金融的理论和实务界对国外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和移植,形成了反映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然而,这一外源性理论和制度的植入,产生了较为强烈的路径依赖,甚至一些学者认为这种依赖程度在不断加深。我国金融行业从一开始便不得不面临这些理论和制度在国内的效用问题;市场环境中发生的各类弊病,是否有较为适宜的理论解释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便是其中一个待解的命题,它像一柄达摩克利斯剑,其蕴涵的技术创新不容忽视,带来的风险却不容回避,这一创新和风险的矛盾体考验着中国金融的现代化进程。2015年以后,经济结构调整的内生需求、国际市场竞争的逐步加剧、技术革命步伐的风潮涌动,使得我国金融行业面临的内外形势更为复杂。这一时期的改革尤为迫切,对我国来说,分类管制制度之间缺乏系统筹划,如果管制过于严格,则会挤压资本的国内生存空间,使得资本离开中国市场;而管制环境过于宽松,则会导致金融行业混乱的加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系统进行解构,厘清金融要素市场的新定位,进而夯实基础层面的契约机理、信息信用体系的客观反馈、强化制度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合理设定宏观审慎指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最终通过优化系统性金融契约体系,并适时寻求缓释其负外部性的制度设计,以期实现竞争秩序和金融总体安全之目标。
本书借鉴了相关行业研究者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成果,尝试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现有状况为研究对象,从多学科视角解构其内生逻辑及功能变迁,分析现有的行业状况和制度设计,力图使近些年的研究尽可能地呈现现有实践的主、客观偏差,从而寻求现时较为妥当的逻辑理路、变革方向和制度方案。然而,受个人学识及本人对文字的驾驭能力所限,面对集互联网、金融、经济、法学等多学科而成的互联网金融这一庞杂的体系,以及多学科集成、不断变革的现实环境,还有受所获材料的限制,书中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不足之处,敬请各位师友批评指正。
是为序。
刘鹏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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